中国台湾网11月27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医疗法”修正案,规定医师应善尽注意义务进行人体试验,但如果因无法预测风险致病人死亡,不符主观故意或过失认定,不需负担刑责。
条文指出,医疗机构施行人体试验计划变更时,仍应依程序经审查及核准或同意。违反规定者由主管部门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金,并令其中止试验。
此次“修法”也提高了教学医院未经核准就施行人体试验的处罚,使其罚款金额与医疗机构一样高,由现行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额度提升到20万元至100万元。(中国台湾网 李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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