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北彭姓男子骂占用小区公共用地的廖姓邻居“不要脸”,被对方告上法院,一审依公然侮辱判彭有罪,高等法院则认为,人没有“欺世盗名”权利,廖因占用公有地才被骂,逆转改判彭无罪定谳。
高院认为,廖姓男子利用公墙在防火巷的法定空地上设置违建,彭姓男子骂他的言论涉及公共安全而与公益有关。措词或许激烈失允当,但仍在合理范畴。
判决更指出,语言、文字的选用,除了客观意思表达的传达沟通外,还有情感表述成分在内,“有力的表达,未必是文雅的”,强迫一个人在情绪激动时,不得口出恶言以发泄情绪,无异强令他找寻其它宣泄出口,反而可能滋生毁损、伤害或其它更严重、无可挽回的犯行发生。
合议庭认为,彭姓男子骂邻居“不要脸”,虽让廖姓邻居觉得刺耳;但廖姓邻居在防火巷上盖违建,让居住在同一小区的彭姓男子感到不适。
对于彭姓男子骂廖姓邻居“不要脸”,是否损毁廖的名誉?判决指出,一个人有维护良好声誉不受抹黑的权利,却没有“欺世盗名”的权利。名誉应构筑在事实之上,法律没有理由处罚说实话的人,且卷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廖姓邻居占用公有地的行为应享有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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