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最高法院”昨天举行刑事庭会议作出重大决议,未来法官原则上不再主动调查对被告不利的事项,只调查对被告有利事项,检察官必须负起百分之百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足,被告可能获判无罪。
这项对“维护公平正义”作限缩解释的决议,将实质拘束下级法院。不过,未来法官虽不再与检察官接力调查对被告不利的证据,但若检察官忘了申请调查证据,法官仍会提醒,只是不主动介入。
“最高法院”刑事庭发言人花满堂庭长指出,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设计,法院是公正中立的第三者,检察官是原告,被告受“无罪推定”保障,证明被告有罪是检察官的事,检察官有举证推翻被告无罪的“澄清义务”,未来,检察官也无法以法官未尽调查责任的理由上诉。花满堂认为“是检讨改进的时候了”。
早年法庭上由法官指挥诉讼,检察官起诉案件后就袖手旁观;200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检察官进入法庭与被告或律师辩论,法官退居第二线,原则上只听讼。
不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但书规定,法官为维护公平正义或对被告利益有重大关系的事项,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法官在此“维护公平正义”规定下,常忍不住介入调查,但因此引发“法院是否中立公正”的争议。
近来随着“速审法”、两公约对被告“无罪推定”的坚持,“介入调查说”受到挑战,出现法官不调查对被告不利事项的“公平法院说”。昨天这两说表决,结果是18票比34票,公平法院说胜出。
[责任编辑: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