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南市李姓男子对非亲生女儿伸狼爪,小学三年级的时候就连续以猥亵方式及手指性侵,因处女膜没破裂,一审以证据不足判无罪。但二审法官根据处女膜鬆弛,且认为女童不可能自己所为,依强制性交罪判处父亲7年6月。
李姓男子被控利用妻子到北部工作,被害女童与他一起睡觉机会,从2007年初起每当晚上喝酒回家,就利用睡觉时抚摸女儿的胸部和下体,并以手指性侵。被害人表示疼痛并拒绝,但李姓男子仍照做无误,直到2008年4月间她向阿姨表示不愿返家,被性侵事情才曝光。
李姓男子否认性侵,辩称睡觉有抱女儿的习惯,可能是身体碰触,让女儿产生误会。被害人起先说,李姓男子几乎每天都会性侵她,连她看电视睡着了也不放过,后来改称隔一两天就会性侵一次,若拒绝就恐吓。被害人并描述父亲的肩膀及大腿各有一个人型彩色功夫图案,背部裸女刺青。经测谎,李姓男子也有说谎情形。
但因被害人的处女膜没有破裂,也没有积极证据显示性侵,一审判决无罪。检察官不服提上诉,台南高分院审理时虽已经过3年,女童在母亲陪伴下出庭,仍清楚说出父亲以手性侵,加上被害人案发后经检验处女膜松弛,法官认为女孩不可能说谎,且处女膜松弛非自己造成,改判李姓男子有罪。因被害人只能具体说出两件性侵,法官各判7年2月,合并执行7年6月。
[责任编辑:张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