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无设置色情专区的规划?台北、高雄等“五都”口径一致,都表示目前无意设置。图为荷兰阿姆斯特丹“红灯区”镜头。图片来源:台湾《联合报》
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台“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第1项“罚娼不罚嫖”条款,“大法官”会议认定“违宪”,将在2011年11月6日失效,失效前若没有完成修法,将出现性交易无法可管的窘况。“行政院”将“社维法”修正草案列为“立法院”优先法案。对于修法进度,“内政部长”江宜桦表示将全力以赴,他将拜会“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两名召集委员,希望尽早排入议程。
据报道,“大法官”会议在2009年11月6日作成“释字第666号”解释,认为“社维法”第80条第1项“罚娼不罚嫖”的规定,违反“宪法”平等原则,宣告条文在2011年11月6日失效。
为了避免出现法律空窗期,“行政院”2011年7月14日通过“社会秩序维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授权地方政府成立性交易专区,若不在专区内合法场所从事性交易,娼嫖皆罚。
江宜桦说,“社维法修法”被“行政院”列为优先法案第三案,此次修法只牵涉到“社维法”第80条第1项,条文不多,并非审议整部新法案,应该不会来不及审议,目前没有规划如果没有通过之下的替代方案。
江宜桦表示,“内政部”现在全力推动修法,他下周将拜会“内政委员会”召委、国民党“立委”黄昭顺及张庆忠,请召委尽早把案子排入议程,如果真的到10月底还无法通过初审,“内政部”可能会请党团将草案抽出“委员会”,径付院会二读,由朝野协商以加速审理,如果10月份情况仍不明朗,“内政部”就会开始想替代方案。
江宜桦说,性交易无法直接用行政命令规范,还是要走修法这一条路,“内政部”2010年底、2011年初就不断提及“社维法”第80条第1项失效所带来的后果,他希望“立法院”也能共同体会事情的急迫性。
[责任编辑:李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