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4月27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由于出租银行保险箱给陈水扁家,台当局“金管会”27日针对台湾国泰世华银行开铡。“金管会”解除国泰金控指派的国泰世华银法人代表李明贤的董事职务,李明贤的国泰世华银副董事长职务也自然解职,且5年内不得再担任相关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包括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等。
对于国泰世华银行在处理陈水扁家保险箱出租事宜部分,“金管会”提出3大违反事项,第一、李明贤陈述因知道有银行在2007年5月17日因客户资料外泄案遭“金管会”惩处,因此,他就以国泰世华银行副董事长职权,于未取得董事会的授权,以个别董事的身份,逾越董事会与经理部门权责划分原则,自行指示行员交付特定客户承租保管室的相关文件。文件包含租约、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印鉴卡等数据,并由李明贤自行保管,并放置在银行的非营业用办公场所。
第二、国泰世华银行自2003年7月28日迄2007年9月7日未就文卷表册的销毁程序订定相关规定,直到2007年9月7日才增订,但国泰世华银在2008年度办理相关文件的销毁时,仍未依国泰世华银行文卷表册的销毁程序办理,不利银行健全经营。
第三、按保管箱客户的开箱纪录单属银行重要文件,相关资料的保存年限,应考虑实务作业,妥适订定保存期限。经查国泰世华银行在客户陈俊英(吴淑珍的兄嫂)在2006年6月20日清空所租赁的保管室后1个月,即2006年7月20日,才订定“分支机构(含营业部)各类窗体保存年限”,将原未订有保存年限而属永久保存的“保管箱(室)开箱纪录单”保存期限,限缩订定为1年,然后在2009年1月15日,为加强内部控管流程,再将其保存年限大幅延长至15年。
“金管会银行局副局长”林栋梁表示,由上述违反事实显示,李明贤未遵循国泰世华银行分层负责规定,破坏银行指挥监督系统及内部作业管理机制,有损银行制度的健全及银行依制度运作的信赖,有碍银行的健全经营,违反“银行法”第61条之1第1项。
因此,林栋梁说,“金管会”除对国泰世华银行予以纠正之外,亦解除国泰金控指派的国泰世华银法人代表李明贤的董事职务,李明贤的国泰世华银副董事长职务也跟着自然解任,且未来5年内,李明贤不得担任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包括董事、监察人及负责人。(中国台湾网 刘海伟)
[责任编辑:刘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