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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官提议通奸除罪化 认为罪名落伍引发争议

2013年03月15日 10: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龙应台称通奸罪是落伍的象征,并就“通奸除罪化”请教法务部门意见,引发话题造成热烈讨论。记者侯永全/摄影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文化部门负责人龙应台14日受访时表示,台湾目前仍存在“通奸罪”这种“落后的法律”,让她相当不以为然。她认为每个人都有身体自主权,“这是什么时代了?难道要靠警察去敲门、侦探录像来维持你的婚姻吗?”她表示目前仍列于“刑法”中的通奸罪,让她与海外人士讨论时感到“尴尬”。

  龙应台认为,“通奸罪”是落伍的法律,法务部门应该严肃面对“通奸除罪化”的课题。

  面对此“尴尬”话题,台湾“行政院长”江宜桦未直接回应,仅概括回应相关人权讨论,表示当局不能满足于现状,应思考各界意见,有责任突破,加大力道改变既存障碍。

  台南市副市长颜纯左接着指出,结婚后身体权究竟属于对方、还是属于自己?因“刑法”还有妨害性自主罪,即使夫妻间强迫对方发生性行为仍会触犯强暴罪,若一方没有意愿,另一方不能去外面找吗?若去外面找可能构成通奸罪,法律是否有所扞格(抵触,格格不入)?

  台湾“政务委员”罗莹雪表示,先进地区多无通奸罪,但台湾妇女团体对废通奸罪与否意见两极,一方认为若无通奸罪,一旦另一半外遇,将失去打离婚官司、或使另一半“回头”的利器。另一方则指通奸罪多是“女方告女方”,认为“女人何苦为难女人”?此事宜理性讨论,仍赖法务部门多与妇女团体沟通、建立共识。

  但是,对于通奸除罪化,台湾内务部门顾虑多。内务部门高层指出,通奸除罪化与人权接轨完全是两回事,也与身体自主权无关。台湾仍维持“刑法”的通奸罪,是着眼于传统文化对家庭的重视,让夫妻双方都负起家庭的责任。“内政部”高层表示,“刑法”维持通奸罪,在于保护家庭,和通奸除罪化是两回事。

  但是,最常接触通奸案的女法官认为,“刑法”介入家庭,是法律落伍的象征;通奸罪只是维护配偶对另一方的身体所有权,最后沦为报复工具。有十年资历的女书记官也认为,感情不能用法律约束,变心不是法律能解决,抓奸和提告只是遭背叛者发泄情绪的出口。

  对于龙应台提出通奸除罪化,台湾妇女团体普遍赞成。妇女新知基金会秘书长林实芳指出,现行法条已成为惩罚女性的武器,男性反而置身事外;现代妇女基金会董事、律师赖芳玉也表示,婚姻不应用刑法惩罚,该用提高民事赔偿来保护受害人。林实芳说,通奸罪原本要保障婚姻双方,但实务上变成只保障男性。

  励馨基金会执行长纪惠容也赞成通奸除罪化,但强调无法负责承诺的婚姻一方以及介入的“小三”,该处理婚姻中受伤者的情感,可考虑用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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