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媒体报道,选举将至,有“立委”质疑既然“贿选犯行例举”中明定,选举场合提供米粉不算贿选,那提供炒饭或炒面是否涉及贿选?对此,“最高法院检察署”日前已修改该例举,增列提供民众“米面制品或汤类”,不构成贿选行为。
“最高检”在2009年修订“贿选犯行例举”并增列不构成贿选行为,其中明定“候选人为选举造势活动提供参加民众适度的茶水及简便餐饮,如一般饮料、简易性的炒米粉、便当、贡丸汤等”,不具有对价关系,不构成贿选。
朝野“立委”日前在“立院法制委员会”质询“法务部”官员时提出疑问,认为既然提供炒米粉不算贿选,那提供炒饭或炒面是否涉贿?而如果提供贡丸汤可以的话,那提供鱼丸汤行不行?“立委”们希望“法务部”能够“开菜单”,列举出更明确的清单,以免让参选人“误触地雷”。
对此,“最高检”4日召开会议,决定将该列举修改为“候选人为选举造势活动提供参加民众适度的茶水及简便餐饮,如一般饮料、简易性的炒米粉、便当、贡丸汤等米面制品或汤类”,来回应“立委”们的要求;也就是在选举场合中,只要提供的是简单的米面制品或汤类,并不会构成贿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