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修订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台胞可享居民待遇

时间:2008-12-05 14:10   来源:福建日报

  12月3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了厦门市政府关于《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以及厦门市人大侨务外事委关于修订草案的初审报告。报告指出,给予台湾同胞居民待遇是本次修订的重点。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着重对台胞投资保障的范围进行修订,从对其单纯的投资行为扩展至创业、就学、就业和居民待遇等方面,将现行政策提升为法规,这对在厦台胞而言可谓是一大福音。

  据悉,《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自1995年起施行以来从未进行过修订,这期间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随着两岸关系的改善和发展,条例保障的范围已经不能涵盖在厦台湾同胞投资的行为和活动,修订《条例》显得十分必要。

  “修订草案”指出,在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将增加给予台湾同胞居民待遇的条文,即:在本市投资就业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在医疗、卫生和保健等方面,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在本市投资就业的台湾同胞,可按照本市城镇职工标准参加社会保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台湾同胞,可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市人大侨务外事委员会还提出,在修订草案中,应当增加“鼓励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在本市合资合作兴办医院”,因为这是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

  较现行政策,“修订草案”新增了几大部分。如:为发挥港口城市优势,做大做强港口物流业,“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措施,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设立物流企业,鼓励利用台湾地区的资金、设备和技术参与本市物流设施的建设或经营。此外,厦门通过各项政策鼓励台湾专业人士来厦门创业,台湾专业人士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台湾学者如果在厦门从事科研、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以及厦门市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具有技术领先和良好市场潜力的项目,可以获得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支持。符合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的台湾专业人士,按照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时,符合担保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还可以优先获得担保公司担保支持。对在厦台胞投资者的投资形式,“修订草案”中作了扩充,增加了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规定其申办个体工商户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相关前置行政许可证之外,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同时,“修订草案”推出入出境新举措,鼓励台湾同胞参政议政,维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等。其中,对来厦投资、创业等需要长期在厦居住的台胞给予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五年有效的居留签注的规定,方便了台湾同胞的往来。在厦居住一年以上的台胞,将享有本市市民的同等待遇,享有参政议政、参加医保、社保等待遇,可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厦门作出突出贡献的台胞可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还可获聘为行风评议代表、仲裁员等,70岁以上台胞可免费乘坐公交车,免费进入本市旅游景点、公园。在处理涉台纠纷时,法院、仲裁机构及有关部门可委托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协助调解。

  “修订草案”对台生在厦就学、就业等条款进行了完善,如台生在厦参加中考也享有照顾政策,市属一级达标学校初中部可设立台生班,在大陆高校就读毕业的台生,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厦就业等。考虑到广东东莞已有台胞被评为广东省劳动模范,市人大侨务外事委还建议,“修订草案”还可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台胞可参评劳动模范。为了更好地为台商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对台湾同胞的直接投诉,应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记者 林世雄)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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