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2月2日电(记者许雪毅)大陆首个对台农业合作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草案)》,在此间召开的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引起热议。记者获悉,福建省是大陆涉台立法最早、最多、最具创制性的省份,立法以维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为主线。
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台胞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刘能介绍,福建省涉台立法始于1990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已先后制定了《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等7项专项涉台地方法规。此外,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和福州市、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00多部地方性法规中,有60多项含有涉台条款。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8-2012年立法规划》中,福建省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将安排审议涉台法规4项,其中制定项目3项,即《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福建省关于促进“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建设若干规定》和《福建省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修订项目1项,即《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
据刘能介绍,福建省涉台地方立法以创制性立法为主,实施性立法为辅。1990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两项涉台法规,是大陆最早的专项涉台地方立法。经过20多年的实践,福建省涉台地方立法不仅专项涉台法规较多,涉及台湾同胞投资、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台湾同胞捐赠、台湾船舶停泊、台湾学生来闽就读等多种社会关系,而且大都是在没有上位法可循的背景下进行的创制性立法,至今在大陆仍然是独一无二的。
从内容上看,福建的涉台立法以维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为主线。包括关心和保障台湾同胞的政治权益和人身权益;保护台湾同胞投资的合法权益;保障台湾同胞往来大陆、前往其他国家的自由和权利;关心台湾人民,做好台湾学生和台湾青少年工作;规范台胞捐赠,依法保护其捐赠权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