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特别费案”2007年2月13日侦结,台北地检署依“贪污治罪条例”中“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将马英九起诉,前台北市政府秘书余文被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此外,廖鲤、李克齐、孙振妮、方惠中、张钧纶等当时的台北市政府员工,则获缓起诉处分。
台北地院2007年8月14日一审宣判马英九无罪,余文判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4个月,减为有期徒刑1年2个月。检方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10月初开始审理后,经过3次开庭,在11月30日辩论终结,12月28日宣判马英九无罪。台“高检署”2008年1月9日决定对马英九“特别费案”提起上诉。(高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