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向法院声请返还“机要费案”扣押物,台北地方法院去年10月初裁定拒绝返还,陈水扁不服提起抗告,台湾“高等法院”又在10月底撤销原裁定,发回台北地院更裁。陈水扁不服,向台湾“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去年12月14日撤销原裁定,将全案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裁。
报道称,台湾“高等法院”指出,“大法官”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陈水扁依相关规定所赋予的行政权范围内,就有关安全、防务及外事的信息,有决定不公开的机密特权,并为相关机密文件的专属持有人。
台湾“高等法院”表示,陈水扁声请返还的扣押书证及供述证据,固然属于“合法”扣押及讯问而取得,但于案件审理期间,已依“机密保护法”核定为绝对机密。
台湾“高等法院”认为,声请返还扣押物,应由声请人说明是否妨害地区利益,如果声请人未能合理释明,承办检察官或受诉法院应审酌具体个案情形,依相关规定处分或裁定。
报道称,台湾“高等法院”指出,陈水扁已就是否有妨害地区利益提出合理释明,但原审未依相关规定加以审酌,仅以陈水扁核定相关证物为绝对机密是无效的行政处分为由,驳回声请,显然违背了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意旨。陈水扁提抗告,指摘原裁定不当,应属有理,因此撤销原裁定,发回台北地方法院更裁。(高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