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联合报》22日刊登社论指出,民进党“四大天王”及陈唐山的特别费案,最高检特侦组昨天侦结。吕秀莲、民进党主席游锡堃及台“国安会秘书长”陈唐山等依贪污罪起诉,民进党“正副总统”参选人谢长廷及苏贞昌则获得不起诉。呈现出“参选‘总统副总统’者不起诉”与“不参选者起诉”的强烈对比。 吕秀莲等三人被起诉的关键是使用他人发票核销,构成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这和陈水扁“公务机要费”案的情节相同,既使用他人发票报销,一旦事证明确,几无辩解余地。唯吕秀莲三人因无“总统”特权,并未像陈水扁那样,编造什么“甲君”、“南线专案”等等谎言来掩饰罪行。 社论表示,谢长廷和苏贞昌为“正副总统”参选搭档,未被起诉,对比如今仍因“特别费案”受困的马英九,两人在政治上显属有利;因此,检方不起诉谢苏的理由特别值得探究,不能出现显失公平的双重标准,否则即难杜悠悠之口。准此而言,我们必须直率地说:检方的不起诉处分书完全禁不起考验。 社论指出,检方就谢苏两人所涉情节,亦区分为“领据结报”和“凭证结报”两部分论述。在凭证部分,检方说,两人使用的原始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免用统一发票之收据,以及馈赠犒赏之领据等三大类,而“经查被告谢长廷苏贞昌经手部分皆属因公支出……查无任何事证足资认定有以非因公支出或为他人消费之原始凭证诈领之犯行”。唯检方如何查证,查证的精度如何,外界无从知晓;因此,自亦无法判断其中真伪,而只能选择相信检方,此处亦只能略而不论。 社论强调,然而,在领据结报部分则显有可议。首先,在马英九案中,检方拒采“大水库”观念;但在谢苏案中,“大水库”竟赫然出现。于是,在领据部分,检方说,谢苏二人分任高雄市长或台北县长时,系存入自己银行帐户内提领支用;而其存入之帐户内,支出之现金总额多于特别费收入总额,所以不能认定有侵吞入己的情事。检方这项见解,显然是采用了“大水库”的观念。否则,即便是该帐户之支出大于特别费收入,一方面支出未必是用于公务,检方也并未追查;另一方面,被告也可能将私人支出灌在此帐户,而将其他钱财节省下来,间接达到侵吞的目的。这正是检察官否决了“大水库”观念,而起诉了马英九的理由。但是,在谢苏案中,检方竟又改采“大水库”观念,并认为不必细查下去。检方当初拒不采纳马英九的“大水库”辩解,仍要逐笔逐项细加辨认;但如今则放过谢苏,其宽严标准显有不一。 社论分析,再者,检方说,谢苏任“行政院长”或“总统府秘书长”时,均系以现金支领及支用,因无需检具原始凭证,无法追查其流向;且依被告不自证己罪原则,无须为不利于己的陈述,亦无须举证证明自己无罪,因此,不起诉谢苏二人。检方这项不起诉理由说得太好了,因为,这正是现代刑法“无罪推定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基本人权理念的具体实践。纵令检方有再大的怀疑,亦只能自己去找证据证明被告犯罪,被告根本不必为自己并未犯罪举证证明。然而,检方如此进步的刑法人权理念,为何只对谢长廷及苏贞昌适用,却在马英九案里完全看不到?甚至为了入马英九于罪,还故意扭曲被告和证人的陈述,断章取义,刻意误导。两相比较,检方的不起诉理由就显得太过厚此薄彼了。这难道不是双重标准?这又岂是检察一体? 社论指出,这样的侦结,不说马英九自然不平,连吕秀莲、游锡堃及陈唐山恐亦不能甘服。 此外,检方这次的起诉和不起诉,竟仍回避了特别费性质的争议,亦等于检方回避了统一见解的责任。换言之,其他因特别费案受到侦办的首长,包括“司法院长”翁岳生,以及因法律见解未定而发回重查的台南市长许添财等人,仍然是陷于特别费案的泥淖,无法脱身。何况,尚有数万正在及曾经支用特别费的行政首长,亦仍不知法律准据何在。仅就此而言,最高检特侦组岂能向社会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