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台湾在立法和司法上不断上演各种角力,特别是在一些重大敏感案件上,政党的政治斗争使得这些案件更加扑朔迷离。可喜的是,一些有利于台湾民众以及两岸民生的利益的立法虽受到阻挠,但也在不断向前推进中;而另一些政治敏感案件,可以预见,仍将在不断拉锯中走进2014年。
两岸司法 两岸刑事司法合作迎来新契机
2013年新年伊始,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即于1月4日通过“跨国移交受刑人法”,规定台湾民众在外犯罪服刑,残余刑期1年以上,即可申请移交,经移交国同意后返台服刑。该法案规定在大陆、香港及澳门服刑的台湾居民,也参照适用该法的相关规定。
这就限制了“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75条的适用空间,排除了两岸之间被判刑人移管的制度障碍,是落实《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的有利举措,让我们对两岸司法互助的深化充满期待。
可见,只要是为了保护台湾居民的利益,台立法机构还是比较容易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作出调整的。
陆配权 陆配权益保障获大法官支持
2013年7月5日,“大法官会议”终于作出释字第710号解释,认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18条第1项及第3项“违宪”,最迟应在两年内失效。这是首例大陆居民申请“释宪”成功的案例,引起各界关注。
2007年9月,身为大陆配偶的梁某在依亲合法赴台期间,接受台治安机关例行访查、面谈,被以“重大瑕疵”为由,废止其赴台许可,送往收容中心收容,并将梁某以伪造文书等罪移送高雄检方。检方对梁某作出不起诉处分,但台“移民署”强制要求其离台。梁某以“移民署”违法收容、侵害人身自由致其损害为由,提起“国赔”诉讼。官司虽然败诉,但梁某坚持认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18条的规定,存在强制大陆地区人民出境而不给申辩机会以及暂予收容却又未明定事由及期限等问题,构成“违宪”,并声请“大法官会议”解释。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针对大陆配偶规定了一些歧视性的条款,例如大陆配偶获得身份证的年限要比外国配偶长。立法机构吵闹了一年,2012年年底即交付审查的将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年限由6年放宽改为4年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修正法案到目前仍无结果。所幸的是,大陆配偶的权益主张终于开始得到大法官的支持。
2013年10月4日,台“大法官会议”再作出释字第712号解释,指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65条第1款规定中有关已有子女的台湾居民收养其配偶的大陆地区子女,法院应不予认可的规定部分“违宪”,应失去效力。该解释再一次从司法上对有关大陆配偶的不合理限制性规定说“不”,也反映出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现实需要,急需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