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洛川县交警大队一名负责内勤的工作人员,利用掌握公安数字认证书之便,非法倒卖个人信息获利,被安徽警方查获。这是全国首例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倒卖个人信息被刑事拘留的案件。(12月27日《央视网》)
这位警察是负责交警大队内勤的人员,平时掌握着很多个人信息。为了赚取利益,他拷贝个人信息进行贩卖。一个月的时间出售个人信息2000多条,获利15000元。倒卖个人信息的警察被刑事拘留了。可是这并非是事件的终点。
有一个细节是需要关注。“警察倒卖个人信息”,查处他的并非是“当地的警察”,而是“外地的警察”。是安徽的警察在查处一起个人信息倒卖案件的时候,揪出了“陕西的警察”。当然,安徽的警察能够摆脱“和尚不亲帽子亲”的困扰,揪出“陕西的警察”,本身就是一种进步。要是放在以往,是很难出现“一家人不认一家人”新闻的。可能就会考虑对方也是警察,就到此为止了,充其量会通报一下对方,让对方“关起门来处理”。
我在想这样一个问题:假如发现问题的不是“外地的警察”而是“当地的警察”,他们能否做到“家丑外扬”?能否也刑事拘留“倒卖信息的警察”?能否处理之后也邀请媒体报道?谁也不能给出一个肯定的答案,这就是让自己处理自己,有多少单位会“家丑外扬”?
即使不从这个角度去质疑,那么也还有探讨的空间。
首先,倒卖个人信息就是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游戏规则面前,倒卖个人信息的警察被刑事拘留,就算不上新闻。为何成为了新闻?是因为这是“全国第一起被拘留”的。难道,全国这么多警察,就只有这一个警察倒卖了个人信息?这说明,可能有其他人只是被内部处理了。
其次,警方的储备信息的电脑为何如此脆弱?一个警察想什么时候拷贝信息就什么时候拷贝信息。虽然说这是管理的需要。问题是,该不该如此的容易?既然记录的很多信息涉及私密,涉及个人,那就应该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应该有足够的管理手段,岂能将“不泄密”建立在警察的自我约束上?如果还有此类警察,我们的信息何以安全?
再次,虽然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是要知道的是警察属于知法犯法,他明明知道国家法律法规的严厉,他明明知道倒卖个人信息是绝不宽容的,为何还是为了利益与不法人员纠集在一起狼狈为奸?我以为对于这种知法犯法的行为,对于这种监守自盗的行为,应该罪加一等。否则倒卖信息就会更加严重。(中国台湾网网友:郭元鹏)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责任编辑:李杰]
The requested resource has been assigned a new permanent U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