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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龄童遭抢注”商标注册岂能不识妖怪?

2016年12月15日 17:00: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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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0日晚,六小龄童发表长文表示“六小龄童”这个艺名被恶意抢注商标,并晒出不少以“六小龄童”为名的不同产品及商标,呼吁对“西游文化”等相关经典品牌进行维护。对此,网友也都纷纷支持:“支持六小龄童老师,必须维权,不给他人以可乘之机”“希望您的公司的法务部门能做好维权工作”。(12月12日《中国青年网》)

  “六小龄童”这四个字,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几乎所有人都知道是谁。这是因为83版《西游记》早就深入人心,即使不知道章金莱为何许人也的观众,也知道“六小龄童”就是“孙悟空”的扮演者。

  “六小龄童”四个字被一些商家抢注为自己的产品商标,这从商标法的角度来说,一定是没有问题的。商品注册,尊重的是“先来后到”的游戏规则,你虽然拥有了“六小龄童”的荣誉,但是你没有“先到一步”,被人家“捷足先登”了,工商部门也就依据法律规定批准了。这样的审批是符合法理的。但是,是不是符合情理的呢?很显然这违背了情理。

  有人说,“六小龄童”被抢注,首先是章金莱本人造成的,自己为何不率先注册?是的,章金莱本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你自己不注册,也不允许别人注册?但是,单就这起事件来看,也不能仅仅怪罪章金莱法律意识的淡薄。“六小龄童”和其他普通的艺名不同。其他普通的艺名未必有如此大的影响力,只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普通名称,当然需要尊重“先到先得”的商标注册游戏规则。

  而“六小龄童”四个字则不然了。因为,其已经成为了章金莱的一个符号,人们都知道“六小龄童”应该属于谁。那么,这种抢先一步注册商品就有着恶意注册的属性了。恶意注册能够成功,却符合商标法的游戏规则,恰恰暴露出了商标法存在的漏洞,至少说明游戏规则是不健全的,游戏规则是不公平的。

  对于办理商标审批的工作人员来说,他们知道“六小龄童”指的是谁,老百姓也知道说的是谁,这种类型的“先到先得”就需要从公序良俗的角度去思考,不能只是依据法律现有规定教条的执行,这就是对故意抢注的放纵。

  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抢注行为是多发的。比如说“非诚勿扰”这几个字,原本最先启用的是一部电影,要说谁是原创,这部电影的执导者才是原创,遗憾的是“非诚勿扰”的拥有者并非是原创者,而是抢先一步注册者,尽管说其符合法理,却违背情理。商标注册的法律法规不该存在这样的漏洞,尤其是对很明显的恶意抢注行为,不能视而不见。

  比如说,一说到“新华字典”几个字我们就知道是什么,一说到“冯小刚”我们就知道是谁,一说到“中央电视台”就知道是哪家单位,难道就因为这些单位和个人没有去注册商标,就允许别人注册吗?

  “六小龄童遭抢注”即使完全符合法理,也是情理所不能接受的,这暴露的是商标注册法律法规的漏洞,这个法律漏洞应该补上。商标注册岂能不识妖怪?(中国台湾网网友:郭元鹏)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责任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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