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相关专家表示,今后明星必须使用过相关产品或接受过相关服务后,才能再进行广告代言。(8月26日京华时报)
从大到楼盘、汽车,小到手机、饮料、皮包、服装、药品、食品,几乎各类商品都在找明星进行宣传。而其中虚假广告或者夸大功效的广告层出不穷,明星利用其公众人物形象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中中明确规定,明星代言产品,必须先用再代言。当然法律的初衷是好的,但面对巨额代言费,明星会说真话吗?
一些明星代言学校,如何体验,难道他们到代言学校再读一读书吗?或者考察了解也算“用过”,但他们能了解到真实情况吗?或者了解到真实情况,面对巨额代言费,他们能挡得住诱惑吗?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个体有差异,明星用过就代表他的粉丝或者观众就适用,显然不能成立。
打击虚假明星代言,关键要承担连带责任,要把明星和产品捆绑在一起,只要明星代言的产品出现了问题,明星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以前出现的一系列虚假代言,绝大多数明星都没有受到实质性的惩罚,才有了虚假代言的有恃无恐,反正我只与企业发生关系,我为企业代言,企业支付代言费,逻辑好像没有问题,但明星消费的是自己在观众中的影响力,就必须对观众负责,如果对观众造成了损害,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把明星代言建立在“用过”的基础上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用责任来捆绑,让其在选择代言时更加慎重,不敢轻易冒风险,这才是打击明星虚假代言的治本之道。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从源头上减少虚假伪劣产品,广告发布单位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为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明星更应该珍惜自己的声誉,如此,诚信规范的市场秩序才能真正建立起来。(中国台湾网网友:敬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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