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口头通知,深夜就来人拆除,没有给亭主出示任何文件依据,也没有说明缘由。“亭主如果敢反抗,就被拘留了”。如今实施强拆的负责单位尚未找到,损失由亭主自行承担。一夜之间,报刊亭主变成无业人员。(8月12日海外网)
先不说这报刊亭违不违建,它还真是咱们老百姓身边不可缺少的生活组成部分,报纸杂志这些读物,茶余饭后,休息之余都会读一读,看一看。现今社会,报刊亭的经营范围,也不仅仅只是贩卖报纸书刊,像是问路、买水、破零钱等等这些功能,简直不能更快捷便利。
这起例子,不得不说的是,执法者存在一个很大的漏洞,就是没有进行合理合法的拆除程序。一、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沟通协商,仅凭主观意识独断而行,显然不符合法律依据。二、没有出事正规的处罚文书,仅是口头通知,连夜决定拆除,在法律上这种行事做法也违法。三、报刊亭是签署了租赁合约的合法的经营,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方,而“强拆”是强制租赁方违约,所以在造成租赁方损失后是理应赔偿的。
相对于政府和群众来说,群众永远都是弱者,在对弱者执行处罚和管理的时候,执法者的所表达的态度和行为,是直接衡量暴力与否的标尺。
这种类型的“强拆”其实并不少见,但这些“违建”的建筑物,大部分都是历史遗留,追溯其根源,也许早在咱们父辈就已存在了。“强拆”两个字对于执法者来说,也许仅是行动出其不意,态度强硬蛮横,就能草草了事,且收效快,但这是应付上级的下下策。有谁可曾想过,那些遭遇“强拆”之后的人们该怎么面对以后的生活和处境。作为执法者,我们总是不能设身处地的为对方着想之后,采取一个最人性,最稳妥的办法来解决相互之间的矛盾。
如果说要将棚亭设置的更规范,那么在规范和合理之间,我们要如何掌握好这个尺度,笔者认为,还是应该将这个问题交还给群众手中,让百姓为自己的生活环境出谋划策,再合适不过。在集中群众的多样化建议后,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把意见建议现实化,这样在投入的社会环境中即符合法律法规,又合乎情理,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呢?再或是在决定拆除这些经营类的违建建筑之前,先去将这些经营户的后路找好,让他们对于拆除自己现有的经营场所没有犹豫和难处,这样解决的不仅仅是违建问题,还解决了之后可能发生的失业问题、信访问题、和更加严重侵街占道摆摊问题。
执法者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荣耀,但这份权利是用来平衡两者间发生的矛盾和问题,而不是用来强制伤害某一方的合法权益的。(中国台湾网网友:孙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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