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有云南媒体报道称,四川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大理市发生交通事故,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在被交警识破后,郑某某被检察院诉上法庭。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法院递交免予刑事处罚函,以组织的名义请求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8月12日 华西都市报)
当一个人出错时,理应做到功过分清处理,一马当一马,对其功不诋毁,对其过不隐瞒。但作为国家机关的眉山市气象局显然对这一原则产生了误解。当郑某某在云南大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并不知悔改,让其弟弟顶包时,眉山市气象局做出了令人大跌眼镜,领机关单位脸上无光的做法:公函求情。
公函,顾名思义,是用于与同级单位、部门或不相隶属的单位、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商办公共事务,旨在维护公共利益。由此看来,即便郑某某所犯之错无足轻重,用公函来替私人“求情”,显然不符合公函的基本使用原则,背离了公函的基本精神。况且,郑某某犯的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肇事逃逸、串改证词、拿人顶包,属于特别恶劣的交通肇事行为,至少应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可悲的是眉山市气象局不仅没有认识到公函不能私用的原则,还罔顾司法的权威,来到大理市人民法院递交免于刑事处罚函,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试图将郑某某违法犯罪的事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止步于刑法追究,以公权干涉司法公正,沾污机关单位尊严。
实际上,在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的背景下,在官场和社会上逐步形成了公函说情的土壤和气候,公函私用现象并不鲜见,在短短一年左右的时间内,眉山市就已曝出两起公函为私人求情的事件。去年网络就曾曝出“眉山市委宣传部发函于东坡区教育局,请区教育局局妥善安排该部某干部子女到东坡中学就读”,引起网络轩然大波。
但蹊跷的是,去年发函要求照顾干部子女的相关责任人和此次发函请求免于对犯罪员工刑事处罚的领导都没有受到相应的惩戒。而前车的不能成为后人之鉴,最终导致了公函私用的再见报端。
另外,回到此次公函为肇事员工求情事件本身,在眉山市去年就因公函私用而被推到舆论风口浪尖的大背景下,市气象局领导“冒天下之大不韪”,不顾舟车劳顿前往大理公函求情是不是真的只因“惜才如金”,存不存在一些见不得人的利益交换?值得怀疑。
据此,有必要对这种公权私用、干预司法、使政府公信力颜面扫地的行径给予更彻底和不留情面的揭露、曝光和追查,还公权应有的尊严。(中国台湾网网友:河马吃菠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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