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有了“后悔药”,有人欢喜有人忧

时间:2014-03-14 15:27   来源:中国台湾网

  从明天起,消费者期盼已久的网购“后悔权”将得到法律的保障。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换货。一些淘宝商家担心出现恶意退换货将增加自己的成本;而一些消费者则担心新规在淘宝上得不到很好的执行。(3月14日 新华网)

  网购,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产物,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方便的同对,对实体店产生了巨大冲击。电子商务,已经成了一股不可逆转的趋势,强势渗入百姓的生活,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购达人也因此一度成为热词。

  网购之利,可圈可点,足不出户就能送货上门,折扣丰厚还能省钱不少,评价参考也能监督卖家……但是,网购之弊也不可避免,看不着、摸不到,拿到手的物品和想象中、描述中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偏差,可能比想象中好,也可能比想象中差。中间的物流环节还可能造成物品的损坏,这都得承担一定的风险。也就是因为这些不确定性因素,造成了退换货现象。但是在此之前消费者必须说明正当的理由,否则不予退换,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将这一“后悔权”放宽至无条件,消费者自然是拍手称好,但是卖家就难免面露愁容。

  网购“后悔药”,一方面会刺激消费者的网购欲,另一方面也可促使商家更加客观描述产品,确保“一分钱一分货”。对于“后悔权”的无条件,在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增加了商家的成本。商家的担忧很正常,但是也不必过分焦虑。在买家和卖家做成一笔买卖之间,还有一个物流环节,其产生的费用“羊毛出在羊身上”,消费者也不可能是无故退换货,东西没买到手还承担邮费谁愿意。针对消费者的隐忧,我们也大可放心,既然国家层面都出台了这样的规定,想必这也是引起了极大的重视,只要是在正规平台上自由消费,想必一定会得到很好的保障。

  网购“后悔药”,在刺激着我们购物欲望的同时,还应保持清醒的头脑。“饥者易为食,渴者易为饮”,我们要买我们所需,切忌贪图便宜、盲目购买,买后不满意又退货,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给买卖双方都带来损失。(中国台湾网网友:夏末然)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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