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该退出历史舞台了

时间:2013-09-22 13:49   来源:中国台湾网

  中秋小长假期间,折扣券、礼品卡、VIP会员卡满天飞。在大大小小的优惠促销活动中,“最终解释权”一词常常映入消费者眼帘。发生消费纠纷时,商家一旦亮出“最终解释权”这道护身符,往往就能“化险为夷”。(9月21日 《人民日报》)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早就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也就是说,“最终解释权”属于“霸王解释”。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最终解释权”竟然甚嚣尘上。

  “最终解释权”泛滥成灾,大致有三个原因:一者,很多经营者不懂法,见钱眼开,唯利是图;二者,一些经营者虽然懂法,但明知违法,顶风作案,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一门心思打擦边球;三者,众多消费者放纵,遇到“霸王解释”忍气吞声,不用法律为自己撑腰,助长了经营者的嚣张气焰。

  “最终解释权”为啥会产生,关键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合同和条款,往往都是从利己的角度出发,合同和条款本身就不公平。同时,由于合同条款名目繁多,消费者很少要求商家一一解释说明,因此留下了可操作空间。

  既然“最终解释权”不合规、不合法,那么,工商部门必须加强监管。一方面,不要放任商家出台“最终解释权”,应该把“最终解释权”扼杀在摇篮之中;另一方面,不要坐等消费者投诉,而应该主动出击,严禁商家用“最终解释权”糊弄消费者。当然,消费者也要明确并知晓,关于“最终解释权”的投诉,消费者找回公道的几率很大——只要真的遇到“霸王条款”,工商部门都会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向进行调解。

  遏制“最终解释权”甚嚣尘上,关键是要明确惩处措施,加大违法成本。而目前的相关规定,只说要惩罚,但如何惩罚并不明确,处罚轻了起不到惩戒作用,处罚重了商家会不服。一旦明确了强制性惩处措施,而且只要受到处罚,就会让商家喊“痛”,这样必定有利于规范商家的行为。

  “最终解释权”伤害社会公平,不利于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建设,是到了让“最终解释权”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了!(中国台湾网网友 毛开云)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编辑:扶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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