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常回家看看’违法”如何操作

时间:2013-07-01 14:01   来源:中国台湾网

  7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6月30日 中国广播网)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了法律。换言之,不“常回家看看”将违法。然而,谁来鉴定不“常回家看看”,怎样执行“不‘常回家看看’将违法”这一条款?诸如此类的问题,还应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否则,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必将沦为一纸空文。

  从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来看,存在很多模糊概念。比如,规定明确“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但是,如何才算“关心”?对没有关心的或者忽视、冷落老年人的,应该受到什么处罚?再如,规定指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里的“经常”是如何鉴定?

  瑞典、芬兰等一些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对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以量化的方式规定了子女跟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规定每天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了赡养行为的质量。在日本,也有“一碗汤”距离的规定,就是父母和孩子居住的距离,端一碗汤从这家到那家不会凉。而在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人们看不到可以量化的东西。这样,既不便于家庭成员操作,也给执法带来很大难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我国已经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与人们的期望值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要缩小这个差距,首先是法律法规必须具备可操作性,必须减少“应当”、“经常”、“可以”之类的模糊概念。没有“可操作性”这个基础,只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不执法;二是即使执法,也只能是自由执法,甚至是乱执法。 (中国台湾网网友 毛开云)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编辑:扶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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