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陕县政协主席李会斌,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曹冠军,副县长伍春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张中平,旅游局局长杨秀琴,司机潘伟峰等6人在河南新密市密州大道与嵩山大道交叉路口西500米处发生车祸,不幸殉职。(4月7日 人民网)
车祸就是车祸,千万别轻易和“殉职”扯上联系。按照字面的意思,殉职指的是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陕县的这几位从福建武夷山考察归来,到底属不属于公务尚且是一个问题,更为关键的是建设“印象黄河”,跑到武夷山去考察“印象大红袍”干什么呢?须知,“印象黄河”和“印象大红袍”之间似乎没有丝毫的联系,如果是考察诸如“印象长江”“印象珠江”等还情有可原吧!所以说,首先质疑的乃是这次的考察到底是合理与否,如果这样的考察本身就没有必要,那么,根本就不算执行公务;如果证明切实可行,也有值得借鉴的意义,那么,本次考察就是有意义的。
可惜的是,斯人已逝,在尚未调查清楚之前,便声称6人是“殉职”,这未免太操之过急了吧!他们的出行是经过县委、县政府决定的,但并非所有的决定都是正确的,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任何决策都应该遵循人民满意的原则,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印象黄河”作为一个项目,到底合理与否,有没有经过论证,有没有经过公众的听证会,各方的利益代表有没有参与其中。这些都是首先需要决定的,因为陕县并非处于黄河的最佳位置,如果建设如此规模的项目,到底是为了GDP的增长还是为了民生的改善,这些都是需要质问的。因为任何不以改善民生为基础的发展都不是真发展。
官员在考察归来,遭遇车祸,6人遇难,1人受伤。这原本是一起简单的事故。但公众在第一时间看到的新闻却是“殉职”,归途中是在执行公务吗?如果不是在执行公务殉的什么职?按照这样的逻辑,在下班的途中遭遇车祸是否也属于“殉职”呢?泛滥的“殉职”并不能泛滥使用,这样的使用只能让公众觉得为时尚早,因为到底是谁的原因尚未调查清楚,岂能先下结论呢?如果打着“殉职”的结论,一者是可以轻易将考察缘由正确合理与否正义化,都殉职了,自然是合情合理了;二者是殉职自然可以为后续的抚恤工作展开做好铺垫。
然而,证据就是证据,车祸就是车祸,公众需要知晓的仅仅是车祸的原因罢了。如果在原因未明的情况下,将事件冠之以“殉职”的帽子,一方面是犯了为时过早的错误;另一方面也有着刻意掩盖什么的意图。毕竟,不是所有的官员遭遇车祸都属于“殉职”范畴。(王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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