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获》“谢绝转载”能否遏制选刊“拿来主义”?

时间:2012-05-25 15:32   来源:中国台湾网

  知名文学杂志《收获》日前在微博宣布:从今年第三期开始,决定提高作者稿酬,在原创作品“保护期”内,谢绝文选刊物转载发表。《收获》已与部分作者签订协议:提高作者稿酬,谢绝转载。《收获》本着对作家劳动尊重的态度,稿费开得很高,目前的稿费是千字400~500元。(5月23日《成都商报》)

  毋庸置疑,传统原创文学杂志正在陌生化,即便类似于《收获》这样的知名杂志也只能是只闻其名,未见其形,因为报摊上压根就没有出售。而人们熟悉的却是《读者》、《意林》、《青年文摘》这一类的选刊杂志。而这一类选刊杂志虽然也适时地推出了原创版,但依旧难掩选刊比原创更为盈利的尴尬现状。

  很明显的是转载容易导致信息同质化,压缩原创空间,影响原创媒体的影响力;最终导致原创媒体不得不与作者订立攻守同盟,防止资源流失。如新闻中所言,《收获》在支付原创作者千字400~500元的稿酬标准下,谢绝转载。就目前市场环境而言,笔者以为还是行得通的,相信大部分作者也会欣然同意。

  虽然,《著作权法》第55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多数情况下,转载并不需要特别授权,除非著作权人特别声明不同意转载,否则,想转载的媒体尽可尽情发挥“拿来主义”精神,支付报酬是其唯一义务。

  但是就笔者亲身经历而言,法律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执行,但是法律的执行也比较尴尬。

  笔者入媒体这一行不久,时事评论也只是在近一段时间才成为笔者的主打项目,时评被纸媒尤其是网站大肆转载早已成为众多时评作者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时评的身份比较尴尬,提请修改著作权法的提案未见下文的情况下,姑且不予讨论,幸好笔者也间或写一些与文学相关的作品,也偶有转载,能够有幸现身说法。但是,与纸面上的法条所规定的相反的是,一是转载笔者作品的报刊杂志没有一家联系笔者主动要求支付稿费,二是,当笔者细致地找出当事媒体的联系电话,压低声音地说明稿费事由时,或遭遇闭门羹,或遭遇一番敷衍,有几家勉为其难地答应了笔者的要求,随后稿费单姗姗来迟,但稿费数额更令笔者汗颜。

  令人汗颜的稿费或许是一些纸媒与网站肆无忌惮的原因,因为一旦作者找上门来,给几个钱就能摆平,而这一切都是合法的。合法的成本如此微小,违法的成本更无需多言。 

  另一方面,当版权在作者个人手里时,个人相对媒体而言无疑处于弱势地位,导致媒体对个体维权不理不睬。 

  最后,由于我国法律对于转载事宜规定过于笼统、不易操作,且法律对于侵权当事人的处罚过轻,也直接导致了侵权现象的泛滥。

  2007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处被告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罚金。对于具体赔偿标准,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治色彩被削弱,人治色彩浓厚。

  对此问题,国外授权谈判方式对我们解决报纸与网站间授权价格问题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当转载问题产后后,由权利人和使用人各自的行业协会作为代表进行整体协商,如果逾期未能达成一致,则由相应政府部门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授权价格标准,供双方在此后的交易中予以执行。

  而我国缺少相关的行业协会,并且在低稿费几乎消灭了自由撰稿人这个群体时,更加无人关注转载问题。而如收获与作者订立攻守同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是行业协会的雏形,但愿这一尝试能够经得起现实的考验,这样一来有利于理清媒体利润与作者付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这是一种值得称赞和期许的自发调节。(中国台湾网网友:钱兆成)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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