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癌酱油”谨防罚款了事

时间:2012-05-25 15:28   来源:中国台湾网

  日前,广东佛山一家年产酱油8万多箱的某大型调味公司,被发现使用容易致癌的工业盐水代替食用盐。该厂家被发现购入工业盐水达760多吨。该企业负责人承认,公司在明知工业盐水为非食用物质的情况下,仍用工业盐水作为酱油原料。涉事企业有65箱问题老抽流入市场。(据《新快报》5月24日报道)

  当前的食品市场安全隐患,像面目狰狞却打不死的小怪兽,总是不断地以打破我们自以为是的常识为乐趣。通常习惯于想,小作坊和小商贩生产容易不守规矩,大企业总得考虑个面子和长远问题吧,可是一家家大型企业都站出来说“不”,比如佛山这家大型调味品公司。通常习惯于想,不干不净吃了放心,吃的东西再脏也毒不死人吧,可是工业盐这些剧毒物一个个跳出来说“不”。还有什么能够阻止食品生产和加工中的毒物添加冲动呢?

  以唯物主义的眼光来看世界,每个商人心中都藏有唯利是图的冲动,为什么有的冲动只能憋在心里,有的冲动就释放成犯罪行为?原因只有一个,违法的成本够不够高。如果违法经营得不偿失,当然不用去火中取栗。如果违法经营物超所值,当然不妨以身试法。当前有毒有害食品屡禁不绝,症结就在于违法成本过低,远远不敌违法收入带来的诱惑。

  对当前食品市场的非法经营活动,必须以是否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为“红线”,划分成两大类来区别惩处。涉嫌有毒有害食品的不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图财而不害命的非法生产和经营相比,有着本质区别。如果说,后者是令人厌恶的“老鼠”,前者则是伤人夺命的“老虎”。

  对蝇营狗苟的“老鼠”, 比如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等行为,只要不危及人身健康安全,可以限定在经济违法领域内进行处罚。而对肆无忌惮的“老虎”,必须纳入刑事犯罪领域进行处罚,伤人者坐牢,杀人者偿命。而当前,除去三鹿奶粉事件中几个责任人被判处死刑以外,严重伤害消费者健康的经营行为一般均被当做经济案件来处理,偶有几个小商贩被处理也是轻描淡写。对肇事企业的处理,也以废除经营资格、罚款、没收财产等经济处罚手段为主。这种处罚思路,是让涉嫌重罪的奸商享受了轻罪处理。

  在食品中添加工业盐、农药、福尔马林等等剧烈毒害物质,肯定会危及食用者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只不过是“急效”和“长效”的区别。这种常识性的问题,根本不需要任何专业的分析,制造和销售者是明知故犯。他们清楚地知道,商品卖出去伤人或者杀人是肯定的,只不过,他们不关心那个或者那群不幸的人是谁。

  有伤人夺命的显然预见性,有伤人夺命的大范围犯罪事实,还埋藏着危害更多消费者安全的潜在犯罪动机和机会,况且,没有选择地“滥杀无辜”,不是比有目的、有对象的杀人更凶残、更肆无忌惮吗?“致命商品”有什么理由不以刑事犯罪来惩罚?乱象亟待重典治,对于毒害食品的经营者,无论他是个体户还是上市公司法人代表,无论他是做土特产还是洋快餐,胆敢让消费者中毒伤身,罚就要罚得他倾家荡产,抓就要抓得他牢底坐穿,歪理让他们在法庭上说去吧。(中国台湾网网友:蒋文龙)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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