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纠纷,云南巧家县青年李昌奎强奸并杀死了同村女青年王家飞和其3岁的弟弟,这样的“罪大恶极”似乎应获极刑,但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时,意外地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由此,云南法院审理的另外一个陈年案件浮出水面:2008年,在昭通卫生学校上学的21岁女孩吴倩,被一名叫赛锐的男子活活刺了27刀不幸身亡。2009年5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赛锐死刑。随后,被告人赛锐提起上诉,云南省高院将此案改判为死缓。
这两起案件的判决引发了全国舆论的强烈关注,我们真的应该感谢网络——正是在无数网友的舆论压力之下,云南省高院决定再审李昌奎案,或许同时我们也该感到无奈——维护法律正义的竟然不能全靠法院,网友竟然要承担如此重任。在云南法院的手中,“死缓”变成了死刑犯的“免死金牌”,我们不禁要问,法律在保护谁?!
李昌奎家属认为,云南省高院之前的死缓判决,才真正体现了“和谐社会”,“不是他家死了两个我们家就要死一个”。李家能说出如此“高水准”的话,与其辩论或许只能是徒费口舌,现在假使让一群专家来讨论“该不该废除死刑”,估计也很难达成一致。笔者也不想为了一个“没人性”的李昌奎去探讨“人性化”,我们不妨转化一下思路,按照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先来看看一个案例。 电影《肖申克的救赎》讲了这样一个故事,银行家安迪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及其情人,被判终身监禁,受冤枉的安迪终于实现了自己的救赎。影片中有一个细节:虽然安迪有重大嫌疑,但并没有直接证据可以给安迪定罪,安迪本可像“辛普森案”中的辛普森一样无罪释放。律师的一番话最终让法官给安迪定罪,他是这样说的,“一个弹匣只能装六颗子弹,而不是八颗,这不只是一时冲动犯下的罪行……每个死者身中四枪,这表明子弹打完后,他还停下来装子弹,以便继续开枪……”由此法官认定安迪“冷血”,判处谋杀罪名成立。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以法律和法律原则为判案依据,我国刑法总则第5节第48条关于死刑适用对象的描述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似乎有些宽泛,但第49条对于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有这样一句“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开头提到的云南法院所判的这两个案子,按照一般人的判断(云南法官除外),无疑符合“罪行极其严重”、“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这两条,两个犯罪嫌疑人完全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云南高院此前称该案件将成为“标杆”,如果真如此,这将是一个可怕的标杆——法律庇护了一个李昌奎,只会害了更多的“李昌奎”,害了更多的无辜的人。
和谐社会每个人都要尊重他人的生命,漠视他人生命者谈何人权?法律是维护正义、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而不是纵容“李昌奎”们的。(中国台湾网网友:薛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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