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李昌奎”案。云南高院认为再审理由是: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本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
云南高院认为,应当再审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和第二百零五条,而这两处规定分别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这意味着,“李昌奎”案经过云南高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认定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就在几天前,云南高院的副院长田成有还对媒体宣称,“李昌奎”案件高院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以及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这个案子10年后会是一个标杆。一个立志要成为10年后标杆的案件,其标杆效应都没存续10天,这是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不管怎么说,“李昌奎”案已经进入再审程序,这也意味着立志要把“李昌奎”案做成标杆的云南高院,又有了一次真正把“李昌奎”案件做成未来标杆的机会。在此,我愿意不揣浅陋,为云南高院提两条建设性意见。
第一条建议是,对案件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这一条其实不难理解,而且也是法律和司法政策的明确要求。可惜的是,在云南法院网我们并不能查询到“李昌奎”案的二审判决书原文,只能通过搜索查到相关人士传到网上的判决书图片一睹判决书的“芳容”。裁判文书的公开尚且如此,其他信息的公开可想而知。我们知道,公开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最好方式。对于这样一起广受关注的案件,是否可以考虑对再审过程进行直播?毕竟,要做成一个具有标杆意义的案件,如果连接受监督的勇气都没有,其他的一切更是奢望。
第二条建议是,判决书要做到说理详尽。我们经常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不是因为司法裁判一经正式确认和发布就具有最终的约束力,毕竟立法权、行政权同样有强制约束力,但它们从来没有被称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恰恰是由于,司法的权威不是来自强制力,而是来自它的说理性。
也就是说,司法裁判所有的力量来源都在于它一个说理的过程,无论是诉辩双方的针锋相对,还是司法者最终的定纷止争,靠的都是证据详实、逻辑严密、论证充分的说理过程。
说到底,司法的公信力一靠公开,二靠说理。前者使得暗箱操作没有生存的空间,后者为公众提供了一种认可司法裁判的依据,使得司法能够担当起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云南高院想通过“李昌奎”案树立起来自己的权威,不妨从这些司法应当遵循的普遍规律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