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商业合同的“道德条款”来管明星,不失为一个良性的“压力传导”机制:明星敢以身试法,吸毒、嫖娼,先得好好想想:自己承担得起丢掉代言合同,甚至倒赔出巨额赔偿的责任吗?如果不能,最好洁身自好。
王学兵,“你这浓眉大眼的”竟然也陷入了吸毒丑闻中;而且他也像之前的尹相杰等一众星那样做过“禁毒义务宣传员”。
从去年开始的这一轮司法机关对明星涉毒、涉黄的严厉惩处中,李代沫、柯震东、房祖名、张默、尹相杰等众多明星落网,公众似乎有一些“审美疲劳”、无话可说了。说到底这些明星都是咎由自取,以身试法,难免身陷囹圄。
只不过,从目前曝光的情况看,明星涉毒的事的确相当严重,那么除了个案的严惩之外,公共政策层面上有没有措施“敲打”一下明星,防止他们涉毒呢?
之前,就有观点认为,应该对涉黄、涉毒的“劣迹”艺人,实施“封杀”,不让他们参加商演,停播他们参演的影视节目,让他们付出付不起的代价。不过,就像李克强总理讲的“有权不可任性”,无论是行政主管部门,还是行业协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对已受到法律制裁的“劣迹艺人”搞行业禁入。
那么怎么办?其实,可以动用“市场手段”对劣迹明星进行全方位的惩戒,明白向明星所面对的青少年提示:黄、赌、毒沾不得。
什么叫“市场手段”,就是在企业与明星签订代言、演艺的合同中,写入明星不得违法的“道德条款”;如果明星在代言、演出期间,因为违法涉毒、涉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不仅合同要终止,还要向甲方做出赔偿。因为代言明星涉毒,的确会严重伤害企业商品的商誉,造成严重的损害,所以代言合同中写进“道德条款”也是企业的风险控制措施和救济手段。
其实,目前很多大型企业与明星的经纪公司签订代言,很多都写了“道德条款”,就是把明星吸毒、嫖娼等违法败德行为,纳入商业合同的管理范围。比如说,当年张柏芝的艳照门爆发后,有报道称,与张柏芝有合同的国内某品牌,就此起诉到法院,向张柏芝索偿4150万人民币,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之前,柯震东因为吸毒被警方处理之后,某冰激凌品牌公司就曾表示,会考虑向柯震东公司索赔。
事实上,演艺市场越发达的地方,“道德条款”也就越发达、严密。比如说,在美国好莱坞,“道德条款”(moral clause)几乎是所有的商演、代言合同的标配,甚至细化到不能离婚、不能分居、不能闹绯闻的程度。
总之,用商业合同的“道德条款”来管明星,不失为一个良性的“压力传导”机制:明星敢以身试法,吸毒、嫖娼,先得好好想想:自己承担得起丢掉代言合同,甚至倒赔出巨额赔偿的责任吗?如果不能,最好洁身自好;迫于“道德条款”的压力,经纪公司也会严加管教明星。
严惩明星涉毒、涉黄的司法风暴也有一年了,这种“商业风险”已经很明显了。所以,公司法务们快去修订代言合同,写上“道德条款”吧!(徐明轩 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