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年春晚舞蹈节目《万马奔腾》
尽管冯小刚早已做好心理准备,导春晚无论弄成什么样肯定是要挨骂的,自言就当是回馈社会了,但观众对2014年马年春晚的质疑着实来势汹涌。从宏观评论马年春晚今不如昔、语言类节目少且“笑果”差,微观具象到歌手假唱《倍儿爽》兼抄袭《江南style》到魔术穿帮再到好不容易转了4个小时的小彩旗,结尾连个镜头都没给,连带翻出了春晚演员出场费中外有别。
而在一片问责中,声音最为响亮的无疑是1月31日认证微博“蓝鲸财经记者工作平台”发布题为《春晚被疑沦为华谊利益输送大平台》(亦称《蓝鲸报告》)的文章。文章称,冯小刚导演是华谊股东,马云是华谊兄弟18名发起人之一,新晋主持春晚的张国立是华谊第九大流通股股东,亮相春晚的李敏镐、姚晨、张靓颖、杨坤、姚贝娜、王铮亮等众多明星要么是华谊签约艺人,要么是合作伙伴,与华谊有千丝万缕的关系。“马年春晚几乎成了华谊兄弟股东和关系户的利益输送的大平台”。随后的2月3日,清华大学教授肖鹰发表公开信质疑冯小刚利用春晚暴敛红利,将马年春晚盖成了最大文化烂尾楼。
国家项目?
事实上,关于马年春晚的讨论从年前就已炒得热热闹闹,不仅因为观众对春晚导演换新人的期待,更因为春晚执行总导演吕逸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一句话:春晚被定位为国家项目。
“将一个电视节目提升为国家项目,当然表现了对这档节目的高度重视。”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回答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更重要的是还有一些值得追问的问题,如:国家项目是否意味着该节目属于国家级而区别于各省级电视台春晚的省级?国家项目是否意味着代表国家的指标性节目,更增加其权威性和垄断性?国家项目究竟谁才有权审批决议?
资料显示,国家重大项目主要指国家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中的重大项目、中央财政资助的重大工程项目和产业化项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项目。有据可查的如科技部“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项目、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等,都需要提前申请并通过严格审查后立项,才能得到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的科研经费。
而从目前来看,“春晚被定位为国家项目”,尚没有明确具体的解释。然而不管春晚是否国家项目,不可否认,春晚已变成了烫手的山芋,不论谁做总导演恐都难逃被吐槽的厄运。
利益输送?
肖鹰在其公开信中直言:“冯小刚这届春晚毫无疑问是32年来最差的一届,没能实现春晚固有的价值,而是实现了华谊的利益。开场短片其实是华谊股东团队的亮相,《时间都去哪儿了》和零点报时前的《天耀中华》,都是华谊自家艺人。热炒的韩国艺人李敏镐,是为华谊公司在2014年规划他在中国的发展埋伏笔。”肖鹰在公开信中请相关部门对其必须问责。
对冯小刚的质疑本身是值得肯定的,道理很简单: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包括冯小刚受委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都是可质疑的。冯小刚的做法是否涉及“利益输送”,张建伟认为,判断依据是对于“利益输送”概念的界定,“这一概念既有某些特定领域如股票行业、招投标领域的严格定义,也有一般广泛意义上的理解,如泛指政治人物利用其职权的影响力,以绑标或其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产搬予私人。”张建伟认为,单就法律严格界定的利益输送行为来说,法律往往有针对性条款;不过,“有的利益输送还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不可一概而论。”
“问责”的前提是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由相关部门对违法乱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王荣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建议:“这个问题应该换个角度来问,冯小刚是否违约或者是否违法?”王荣利强调还是要用法律思维来看待这个问题,“冯小刚是如何当上春晚导演的,观众也没有看到有所谓的选拔程序。如果冯小刚做春晚总导演是按法律的要求来操作的,假设他与中央电视台签订过一份非常详尽的合同书,里面具体规范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违约的责任是什么,奖惩的标准是什么,就能更准地判断他是否违约。相反如果双方没有这样的约定,违规与否很难界定。”
公私不分?
华谊公司官方在回应“利益输出”一说时解释,这种情形的出现是因为“国内一线艺人绝大多数都出自华谊”,冯小刚要“选择自己最熟悉最信任的相关专业人士来协助分担”。这种解释看似合情合理,却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了国人许多作为公私不分的特性。“将公共资源挪为私用或者转让为私人利益,如广受诟病的公车私用就颇为典型。冯氏春晚多名演员与华谊公司存在不可拆分的关系,甚至红色娘子军的节目也带有华谊公司在海南商业项目的广告性质。这就超越了正常的界限和人们可接受的范围。”
张建伟认为,要划清公私界限,首先需要准确定位行为人的公共角色,其次要厘清其行为的公共性质。这种角色和行为的公共性涉及公共资源使用的界限,春晚不能成为某家公司的私家堂会,便是由行为者的公共角色和行为本身的公共性质决定的。冯小刚和华谊公司应当懂得利益规避,他们恰恰是应该规避而没有规避。
不仅没有规避,更被质疑“利益输送、假公济私”的严重性在于,冯小刚受聘于中央电视台以总导演身份从事的导演春晚这一国家项目活动,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属于“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均应受到刑法处罚。
“当然,这其中又存在对中央电视台如何界定的问题,中央电视台既有事业单位性质,又有企业的性质,要进一步界定和区分。但无论如何,如果双方之前有详细合同约定的话可以起到事前防范的作用。”王荣利说,“这场‘利益门’事件,对所有人都是一个提醒,这样一个大的国家项目,不能有法律的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