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2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将正式实施。擅自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单位最高罚款50万元,个人罚款10万元至20万元。(12月10日《人民日报》)
该条例说是“史上最严”,其实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早在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就已经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武汉的要求,只不过是对国家条例的重申而已。而且,武汉在对优秀历史建筑的界定上,还加上了“建成50年以上”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不是加强反而是放宽了要求。
50万元罚款算不算高?也许对一般单位来讲,不是小数目。但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伴随着房地产开发的热潮,各地地价一路攀升,有的地块拍卖价已经高达数千万甚至过亿,开发一片房子,开发商投入的资金总额常常高达数亿、数十亿元。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区区50万元罚款在开发成本中能算什么呢?悲观地估计一下,为了获得房产开发带来的巨额利润,哪怕是明知被罚,开发商可能也丝毫不会停下强拆的脚步,甚至还可能非常高兴地主动缴纳罚款,情愿先拆后罚。
也许罚款不可或缺,但鉴于房地产开发的丰厚利润诱惑,再高的罚款其实都缺乏现实震慑力。更何况,罚款金额也不可能无限提高。所以从保护历史建筑的实际效果来看,恐怕还得跳出罚款思维,更多在其他方面,尤其是关乎拆毁单位生存或发展方面多下功夫。比如:吊销其施工资质、记入其信用档案,或者在建筑领域实行一票否决,禁止其进入建筑市场等等。当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憾的是,无论是国家条例还是武汉的地方法规,对此的规定均轻轻带过甚至没有涉及,可操作性不强。
历史建筑的价值重在文化价值,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历史建筑的价值不可估量,然而历史建筑又具有典型的易碎性、不可复制,一旦拆除,其承载的文化内涵和价值也就荡然无存。所以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本不宜只从罚款角度着眼,而必须加强对建筑单位全方位的监管和处罚,才能抑制其随意拆毁的冲动。当然,对强拆背后常常存在的主管部门及其内部人员包庇、渎职或者监管不严等行为,同样需要严厉处罚。只有通过有效监管,让社会各界,包括建筑商在内,都养成对历史建筑的基本敬畏感,从长远来看,才是历史建筑保护的根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