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协会化”不能只是“形式上”

时间:2012-09-03 13:44   来源:山西晚报

  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蔡振华听取足协班子工作汇报,“足协的协会化改革方案”已获得蔡振华与总局高层基本认可。

  这项被称为足协成立以来最大的改革方案,其最大的看点是“形式上彻底实现协会化”。我不是权威人士,无法解读其中的真切含义,只能从字面上予以理解。仅凭“彻底协会化”这样的表述,就让人难以产生认同感。

  足协的全称是“中国足球协会”,本身就是一个协会,一个民间组织,而不是一个官方组织。

  从理论上来说,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这一定义表明足协是一个典型的民间组织,协会化是它自身的最根本的特性。正因此,类似“协会化改革”这样的表述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

  困扰足协发展的是它的行政化。作为一个民间组织,它只需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不需接受任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干预。但在现实中,足协一直生存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阴影之中。

  这就是说,如果要改革,那么足协的去行政化才是首要的任务,换言之,足协要健康发展下去,扮演它应有的角色,当务之急是与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脱钩,成为真正的行业协会。

  很显然,这不是形式上的协会,内部设多少个机构并不是主要的内容,而是按照民间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它自身的章程进行运作,恢复它本来的应有的面目。我们也知道,这样的改革并不是件容易的事,需要权力的彻底放手。我们同样也知道,这样的放手如果只是权力的自觉,那么也是来之不易的。

  不少人常常会担心,失去了行政权力的控制,情况会不会变得“一团糟”?可以肯定的是,有太多的事例表明,这样的担心常常是多余的,我们不能保证会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可以保证不会变得更糟。

  事实上,按照行政法的理论,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完全可以不需要足协这一马甲,它手中的行政权力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授予或者委托行业协会来行使。

  在法律所规定的行业协会所享有的权利中,除了其自身通过契约形成的权力,有一部分是国家行政权的转让,如我国《体育法》授权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并负责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如此明确的授权,管理中心只要负起监督职能即可,完全没有必要在大小事务上包揽一切。

  行政权力的越界,除了它的自恋以外,更多的是利益驱使。也正因此,足协的“改革”显得极为必要和迫切。但这样的“改革”,绝对不是形式上的彻底协会化,而是本质上的改革,是与行政权力的彻底脱钩。否则,挂着协会的牌子,干的是行政机关的事情,即使内部架构最“协会化”,也难逃“换汤不换药”的命运。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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