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选刊走出尴尬要契约化

时间:2012-07-25 10:09   来源:中国网

  近期,由《收获》杂志发起的拒绝选刊转载举动持续在文学界进行发酵,有支持叫好的,也有对《收获》杂志此举不以为然的,我认为对这个问题展开争论很有意义,它不仅限于文学界,而是体现了我国社会法制建设的一个进步。

  小说选刊期刊现象,是在版权意识尚不清晰的上世纪80年代出现的,目前,已有像《长篇小说选刊》、《中篇小说选刊》、《小说月报》、《小说选刊》、《小小说选刊》、《微型小说选刊》等多家名牌小说选刊,它们对繁荣文学事业、传播作品、支持和培植文学新人,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各类小说选刊赖以生存的“衣食父母”,是全国数百家文学期刊和浩如烟海的各种报纸、期刊。

  关于小说选刊的功过是非,我以为应从多种角度来进行解读:对广大读者(包括为影、视、剧改编创作寻找题材的编导们)而言,是好事,可以及时阅读到优秀的作品。对作者而言,扩大了作品的传播面和影响,还可能带来意外收获如评奖、作品被改编为影、视、戏剧,尤其是新作者,这种选载对其成长进步会产生影响。对文学期刊界而言,小说选刊的是非争议较明显:名牌文学期刊并不需要靠选刊来扩大影响,相反如果选刊眼拙,反而会影响到其声誉,所以对这些名牌文学期刊而言,小说选刊就是一种“不劳而获”者,是“灾难”,如《收获》、《当代》、《十月》、《人民文学》、《解放军文艺》等,我想它们都是不大在乎小说选刊“青睐”的;但对一些影响不大、尤其是地市级以下文学期刊而言,则又是幸事,因为所发表的作品被名牌小说选刊选中,对地方文化界就是一件很轰动的大事件。所以,对小说选刊现象的思考不宜简单化,它的存在或不存在,都不应该只为某一方所左右。

  小说选刊的生存是非,主要就是如何处理好三个涉及方,即读者、作者、文学期刊的权益问题。读者方没问题,肯定欢迎,他们一般也不会关注别人的版权向题(除非作品系抄袭剽窃);作者方,一般也会欢迎选刊转载自己作品,可扩大影响,增加劳动收益,当然,选刊不能侵权;文学期刊方的情况则不同,有欢迎的,有拒绝的。我认为现在是法制社会,所以这个问题不妨在法制的轨道上予以解决,即:契约化。

  期刊和选刊的契约化,就是选刊与愿意支持、欢迎选登该刊作品的文学期刊签订一个同意选刊作品的协议,其中规定双方的权益、作者的权益,这作为一个“母协议”;然后,发表作品的期刊在采用稿件时再与作者同时订立一个简单契约或约定,作为“子协议”,由作者承诺在著作权益合法保障前提下,同意某选刊转载自己作品;签约文学期刊实际成为名牌选刊的“加盟”(松散型)集团、后援团。这样,困扰《收获》杂志的选刊问题就可迎刃而解,它的影响力和权益就可以得到保障;对一些需要“傍选刊”而扩大影响的文学期刊而言,他们也可以各得其所,刊物作品被选载,对他们是好事,扩大了影响。其实,优秀的好作品常常并不单见诸于《收获》等名牌刊物上,大批影响力看起来不及名牌期刊的文学刊物乃至报纸,也会有很好的作品发表,例如改革开放初期的两部振聋发聩短篇小说《伤痕》(卢新毕)、《枫》(郑义)及剧本《于无声处》(宗福先)就都首发于《文汇报》上。

  所以,我不主张因选刊“不劳而获”(其实选家的眼光亦是艰巨、智慧的劳动)而歧视、否定它,也不应当把拒绝选载的《收获》视为傲慢,按《著作权法》进行契约化,将是各方的出路。而选刊们在失去《收获》一类名牌期刊的支撑后,也不必感到没有底气,他们通过契约化,倒有可能被逼出一个庞大的选刊后援团,组成强大的“集团军”与名牌期刊竞争,促进文学创作的进一步繁荣。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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