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必要再穷究高晓松的评委资格

时间:2011-11-10 09:38   来源:山西晚报

  著名音乐人高晓松获释。今年5月,高晓松因醉酒驾驶被判处6个月拘役。针对高晓松获释后能否继续在“中国达人秀”担任评委,有人认为,高晓松酒驾行为对社会产生了无法改变的恶劣影响,与该节目的励志口号不符,“他继续做评委,对青少年来说,会出现道德价值判断的混乱”。

  以醉驾的“恶劣影响”为由,认为高晓松不再“继续做评委”的逻辑,在这里实际上涉及的是一个“前科制度”的问题。所谓“前科制度”,基本内容之一便是,对曾经有过犯罪记录、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再从事特定的职业、工作予以一定的限制。

  无疑,为了维护特定职业应有的严肃性和纯洁性,比如公务员、教师、律师等职业,实施这样的前科职业准入限制,确实完全必要和合理。事实上,目前我国的《公务员法》《教师法》《律师法》都规定了十分明确的前科准入限制。

  但现在的问题是,高晓松与“中国达人秀”评委之间,是否也应受上述前科制度的限制——因其曾醉驾受刑,而失去“继续做评委”的资格?笔者以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首先,以醉驾受刑记录为由限制高晓松评委资格,于法无据——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针对诸如“评委”这样职业的前科准入限制。毕竟,“达人秀”评委并不是一个如公务员、教师这样的具有显著公共属性的严肃职业,没有必要设置过于严苛的职业准入门槛。而既然如此,按照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原则,限制高晓松继续做评委的资格显然就有不合法的嫌疑。

  另一方面,进一步从保障权利、维护平等就业权的角度看,因酒驾而限制高晓松评委资格,也有明显的违法歧视嫌疑。依据《就业促进法》:“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最后,即使抛开法律,仅从道德道义层面来看,抓住高晓松的醉驾经历,在其服刑完毕之后仍不依不饶的穷究其继续担任评委的资格,也明显有失厚道公道。众所周知,高晓松在其醉驾行为发生后,不仅受到了法律的“顶格”严惩——被判处6个月拘役,“吊销驾照,5年内不能再重考”,而且其本人的认罪态度也极其诚恳、坦荡,不仅对醉驾行为供认不讳、留言“酒令智昏,以我为戒”劝诫他人,而且一再强调“认罪也认刑,与别人无关”、在服刑期间“未谋求任何提前释放”。

  古人尝言,“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君子之过,如日月之蚀。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高晓松在醉驾之后一系列的真诚悔过、改过态度,无疑值得我们敬仰,事实上也早已赢得舆论普遍的谅解,这诚如作家苏童曾评价的,“这是个我不认识但很尊敬的音乐人,在做了不该做的事情后,做了所有该做的事”。

  面对这样一个勇于认错、善于补过的人,我们有必要再揪住其醉驾前科不放、斤斤计较其“继续做评委”的资格吗?——如果一定要说他会对青少年造成什么道德影响,依我看,那恐怕也是非常积极正面的 “过而能改”“知耻近乎勇”的影响,而不是什么“会出现道德价值判断混乱”的消极负面影响。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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