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因醉驾问题穷究高晓松的评委资格

时间:2011-11-09 10:46   来源:西安晚报

  11月8日凌晨,著名音乐人高晓松获释。今年5月,高晓松因醉酒驾驶被判处6个月拘役。针对高晓松获释后能否继续在“中国达人秀”担任评委,出现一些争议。(11月8日《北京日报》)

  以醉驾的“恶劣影响”为由,认为高晓松不再“继续做评委”的逻辑,在这里实际涉及的是一个“前科制度”的问题。

  无疑,为了维护特定职业应有的严肃性和纯洁性,比如公务员、教师、律师等职业,实施前科职业准入限制,确实有必要。但问题是,高晓松与“中国达人秀”评委之间,是否也应受上述制度的限制——因其曾醉驾受刑,而失去“继续做评委”的资格?

  首先,以醉驾受刑记录为由限制高晓松评委资格,于法无据——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针对诸如“评委”这样职业的前科准入限制。其次,从保障权利、维护平等就业权的角度看,因酒驾而限制高晓松评委资格,也有歧视嫌疑。最后,即使抛开法律,仅从道德层面来看,抓住高晓松的醉驾经历,在其服刑完毕之后仍不依不饶地穷究其继续担任评委的资格,有失公道。高晓松在其醉驾行为发生后,不仅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被判处6个月拘役,“吊销驾照,5年内不能再重考”,而且其本人的认罪态度也极其诚恳,不仅对醉驾行为供认不讳、留言“酒令智昏,以我为戒”劝诫他人,而且一再强调“认罪也认刑,与别人无关”,在服刑期间“未谋求任何提前释放”。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高晓松在醉驾之后一系列的真诚悔过、改过态度,事实上已赢得舆论普遍的谅解。因此,我们有必要再揪住其醉驾前科不放、计较其“继续做评委”的资格吗? (张贵峰)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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