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司法机关查办陈水扁弊案的过程中,“检察署”特侦组屡建奇功。澳门《新华澳报》今天发表署名富权的文章说,台北“高等法院”能在“最高法院”史无前例地直接撤销自己的裁定的情况下,拥有充分的理由和事证裁定继续押陈水扁,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自己的尊严,特侦组应记大功。
实际上,特侦组能够克服重重困难,成功地起诉陈水扁等一众案犯,并由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陈水扁、吴淑珍夫妇无期徒刑,自不待说了,就说是前日中午台湾“最高法院”裁决撤销台北“高等法院”继续羁押陈水扁的裁决,并将之发回“高等法院”再审之后,特侦组就针对“最高法院”提出的三条理由,在最短的时间内整理了非继续羁押陈水扁不可的五条理由,逐一反驳“最高法院”,并提出了陈致中仍有两个海外秘密账户未交代、陈家在瑞士的秘密存款有三十一亿元(新台币,下同)等新事证,让“高等法院”全部采信,从而再次作出继续延押陈水扁的裁决,就可知特侦组的工作效率之高,办案态度之认真,搜证之充分了。
然而,文章也指出,虽然特侦组在陈水所涉的“公务机要费”、龙潭购地、南港展览馆弊案、海外洗钱,以及“乔”金融机构人事,以募集“政治献金”为名收受巨额贿款等案件中屡建奇功,但似是仍有“顾此失彼”之嫌。
那就是特侦组至今尚未就陈水扁所涉的其它领域的犯罪事实,进行侦查。或许,特侦组的任务只是侦查陈水扁在公务活动中涉及钱财的案件,其它领域的犯罪活动并不在其侦查职权范围之内,因而即使是明知陈水扁在其它领域也涉嫌犯罪,并也有心要予以侦查,但因受获授权所限,而只能是徒呼嗬嗬了。
倘此猜测属实的话,台湾检察署就宜另行组建侦查任务编组,对陈水扁所涉其它领域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倘特侦组的侦办范围未受规限,检察署就更应倚重特侦组在经一年多侦查陈水扁弊案的实践中,已很熟悉陈水扁的一系列活动规律,尤其是其反侦查能力的经验,指示特侦组一并侦查陈水扁在其它领域所涉的犯罪情况。
实际上,在政治领域,不要说陈水扁当政八年期间所涉违法的种种胡作非为了,就是在他被羁押之后,尤其是近两个月期间,就竟在光天化日之下,犯下了几宗极为严重的罪行。其一是公然声称自己是“中华民国流亡政府前总统”,及声称自己在位时是在为美国政府工作,接受美国在台协会的指挥,因而要求由美国军法庭来审讯他;其二是在前日“高等法院“合议庭召开羁押庭时,他竟然泄露了台当局领导人办公楼和台军主管部门之间供台湾地区领导人在紧急时撤离的《万钧计划》部分内容,这已涉嫌泄露机密。特侦组是有权在没有任何人按铃控告之下,就可主动自行进行侦查并予以起诉的。
陈水扁八月五日亲笔签名的那篇《声明》里,明白承认他在八年台湾地区领导人任内,“屡次接受美国在台协会的指示,即使他们的指示干扰到我作为‘台湾地区领导人’的决定权”,及“中华民国国籍法不应适用于台湾人,旧金山和约或中日和约都不合法。就台湾地位而言,美国仍旧是占领国,台湾的最高权力在‘美国军政府’手里,因此唯有美国军事法庭才对台湾有管辖权”等言论,都已涉嫌违法。尽管他只有留下了文字而无实质行动,但因是直接向美国的公权力机关提出,已是属于“未遂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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