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不服台湾“高院”将他收押,向“最高法院”抗告成功,“最高法院”发回更裁,“高院”重开羁押庭,以六点理由裁决继续收押。台湾《中华日报》昨天发表社论指出,从两级法院陈诉的理由,去探索发回更裁和裁定续押的正当性,不难发觉这是一场毫无张力、更无深度的法律戏码。
先看“最高法院”的说法,重点有二:一、认为“高院”指陈水扁隐匿海外资金,但没有说明依据及理由;二、陈水扁有维安人员二十四小时护卫,是否可能逃亡,“不无研究余地”。
社论说,台湾“最高法院”对陈水扁隐匿海外资金“无依据、无理由”的说法,所根据的逻辑是:吴淑珍、陈致中藏在海外的钱,陈水扁是不知情的,没有藉职务给过方便,更不是他如果逃到海外时可以享用的。
事实上,陈水扁和这些钱的关系,一审判决书已有详细着墨,例如龙潭案中的李界木和吴淑珍在官邸谈论彼此好处时,陈水扁曾经出现,还和李界木说了些话,而龙潭案又是陈水扁以台湾地区领导人职权,在多方反对下强行拍板执行。在这个案子中,陈水扁家得到一亿至二亿元(新台币,下同)贿款,这些钱很快洗到海外,难道还构不成陈水扁知情,且藉其职权回护家人贪赃的依据和理由吗?
社论还指出,台湾“最高法院”合议庭认为,陈水扁不能享用这些钱。法官不食人间烟火到此地步,实在使人诧异。人人皆知,陈水扁家犯罪乃集体作业,进一步说,若非这个家庭有个前台湾地区领导人,他们哪有大肆搜括的机会?陈水扁不能享用这些钱的说法,恐怕连中学生都不会相信吧?
其次,认为陈水扁有随身护卫,就没有潜逃机会,无异把保护陈水扁安全的护卫,曲解成还有权可以监视他。岂不知?陈水扁在任时,侍卫长为他提皮包、开车门,更有护卫“奉命”到罗太太家浇花。陈水扁的权力虽今非昔比,但他之受护卫保护,系根据退职领导人礼遇,护卫仍为其所用,听其使唤,他会客时,如果支开护卫,护卫能不从吗?
社论认为,“高院”收押陈水扁,还有一个重要理由,便是触犯重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最高法院”只字未提。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所犯被判处无期徒刑之重罪,基于顺利审理及日后顺利进行刑之执行,就可以构成收押要件。
综观“最高法院”发回更裁理由,完全见不到“司法正义”的精神。“最高法院”是“司法程序”最后一道防线,必须谨慎,我们当然能理解,但要否决原裁定,总得有让人信服的理由;否则不断来回更裁,徒然浪费资源而已。
社论最后说,台湾“高院”维持收押陈水扁的决定,较诸原裁定虽无新理由、新主张,但在陈述上做了适度补强,透露出,“高院”裁定陈水扁收押后,没有新事证证明收押不当,若更裁释放陈水扁,怎能解释当初为何将他羁押?因此,“最高法院”既无推翻原裁定的理由,“高院”将原裁定补强陈述,“最高法院”对被告便有了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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