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联合晚报》昨天发表社论说,陈致中、黄睿靓当庭承认犯罪,并愿供出更多金钱和珠宝财物的下落,以交换认罪协商。不论他们的悔意虚实如何,如此一来,在法律程序上,陈水扁和吴淑珍恐怕都很难再声称“无罪”。
社论说,观察当天过程,陈致中、黄睿靓表示认罪、请求协商之后,审判长立即询问两人:是否与律师讨论过?是否了解认罪的意义及法律效果?两人均作出肯定的表示,确认知道认罪的作用。然后,检方才请求法院庭外协商,暂不定下次期日而改“候核办”。由此则可确定,陈致中、黄睿靓已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表明“认罪协商”;这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两人对检方起诉的“犯罪事实”不再争执。
检方是依“洗钱防制法”之罪起诉陈致中夫妇。洗钱犯罪,指的是“掩饰、隐匿、收受、搬运、寄藏、故买或牙保自己或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而所谓“重大犯罪”,“洗钱防制法”也涵盖了本刑五年以上的贪污犯罪。亦即,洗钱犯罪须以所“洗”的金钱是“特定犯罪所得”为前提,承认了洗钱犯罪,也就承认了知悉所“洗”金钱为特定犯罪所得;而不能分割因果,说“只承认洗钱,不承认所洗金钱乃特定犯罪所得”。如果承认洗钱却不承认所洗金钱是特定犯罪所得,就不是认罪,自亦不能协商。有些人指陈致中夫妇尚可与检方论斤计两,争论“不知系犯罪所得”云云;其实,这是与法不合的。
如前所说,认罪协商是以不争执检方起诉事实为准。问题是,目前检方还在调查陈水扁家其它弊案的不法所得,且陈致中这次也供出了起诉内容之外的钱财流向;如果两人与检方认罪协商、谈定刑度后,又发现更多洗钱犯罪事实,该如何处理?这时,若全案尚未审结宣判,依“刑诉法”规定,法院在发现“协商合意事实”与“审理认定事实”(包括检方追查的新发现而追加起诉者)并不相同时,即不得依协商判决,而须重新审酌刑度。
社论指出,因此,检方其实不需太快和他们进行协商,而应加快调查脚步。至于陈致中夫妇也应再想清楚,不能存有任何“认一部分、藏一部分”的念头,以为获得轻判后,日后仍可享用。如果心存侥幸,反而将贻误认罪协商以求从轻处理的目的。
进一步说,检方起诉陈致中夫妇触犯“洗钱防制法”,即包含了两人知悉所掩饰、隐匿、收受、搬运、寄藏的财物是来自犯罪所得。既然如此,那么两人所认的是谁的犯罪所得?在本案中,当然就是同案被告扁珍二人。因此,陈致中、黄睿靓认罪,等于向法院明示知悉扁珍犯罪所得的事实。如此一来,扁珍两人想要否认犯罪,难度就更高了。因为,连自己的子媳都承认了知悉他们有巨额犯罪所得,并参与他们洗钱甚或亲自到岛外操盘;则扁珍所辩钱财系“政治献金”云云,就更难说服法官,亦更难逃有罪判决。
陈水扁和吴淑珍目前已因致、靓的认罪协商而陷于困境。倘若扁珍要认罪,因二人涉犯罪名都是重罪,依法根本不能协商,最多只能从犯后态度入手,恳求法院量刑从轻。但因扁珍罪行太多、罪名太重,再怎么轻判,牢狱之灾都难以避免。反之,若继续以“无罪答辩”顽抗下去,则因致靓已经认罪,家庭共同战线破裂,很难合理解释,社会观感更糟,后果也必定更严重。
社论最后说,陈水扁家弊案一路发展至今,台湾民众已可看到:只要检方认真查案,将犯罪事证掌握得一清二楚,则再狡猾顽劣的罪犯亦终须在罪证之前低头。因此,司法正义的基石在检察官;扁案之后,希望台湾有脱胎换骨的检察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