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机密外交”真伪须再作认定

时间:2010-12-14 10: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台湾“高院”将扁家四大弊案发回更审,并已完成分案由“高院”沈宜生法官合议庭承审;更审将如何认定扁珍侵占、诈取的“公务机要费”金额,应当是全案最关键的地方。

  台湾《联合报》今日刊载社论指出,该案起诉的贪污治罪条例的法条,最重刑度达无期徒刑,是扁家涉案刑度最重的;而第一审认定扁珍就此贪污超过一亿余元(新台币,下同),其中侵占七千二百四十万、诈取三千五百零二万,故判无期徒刑。原第二审判决则大幅降低金额,仅剩侵占一千四百余万元,故改判有期徒刑十四年。

  第一审判决和原第二审判决何以有如此重大歧异?比较两份判决理由,可以看出原第二审判决对扁的答辩,采取了最宽松的态度,所以许多用途不明的扁家杂支、一大堆以代号称之的所谓“秘密外交”开支等等,均认为与扁的“总统职务”有关,而予以排除。这种认定的逻辑在“高院”发回更审后,自须再受检验;由于“高院”已经指摘原第二审判决对部分被告刑度无端放水,则此种较宽的认定标准,恐怕不易被更审法院全盘接受。

  社论说,第一审判决指出,陈水扁曾亲自审阅“公务机要费”的开支明细,当然会知道扁家的私人开支也拿来充数。第一审法官还以2005年间陈致中娶妻时迎亲车队违规罚款引起社会批评之例,指当时陈水扁亲自指示发新闻稿说明扁家“必定自缴罚款”,结果却是“公务机要费”支出,足见陈水扁的犯意明显。

  原第二审判决的法官却说,扁家猫狗开支、茶叶、宴客、民生寓所各项杂支等等,以及吴淑珍作主的支出,“统统没有证据证明和总统职务无关”;吴淑珍也是“获得陈水扁授权协助执行总统职务”,其动支“公务机要费”也不能认定与“总统职务”无关。原第二审对这些部分依“罪疑惟轻”法理,均排除于犯罪之列;但“高院”对此既有严正的质疑和指摘,更审自仍有再作认定的空间。

  至于所谓“秘密外交”部分,法官完全不提这些“秘密外交”项目的真伪问题,以及陈水扁为何要捏造这些项目来应付侦办;而径自认定开支既确有其事,即不能认定陈水扁侵吞“公务机要费”。因此,原第二审判决的法官只认定一些实在无法解释的扁家私人开支而报领“公务机要费”者,也只据此给予判刑;但在这么宽松的标准之下,陈水扁还是难逃十四年的重刑,也足见扁家贪污“公务机要费”的行为实在是无可悯恕。

  社论最后表示,未来更审法院必须要交代清楚所谓“秘密外交”等项目的真伪,毕竟这与“总统”操守的界际有关,含糊不得。若不彻底厘清犯罪事实,就不能真正地“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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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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