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最高法院对陈水扁、吴淑珍涉及龙潭购地案、陈敏熏买官案判处重刑后,陈致中被台湾某周刊报道指为“召妓”,而诉请恢复名誉并求偿新台币二百万元案,高雄地院日前予以驳回,判决书认定陈致中有“五度召妓”的事实。
台湾《中华日报》今日社论指出,扁、珍上述二案既已定谳,司法程序业已走完,法院依据事实和证据,给了扁、珍和社会完整的答案,自然已无论辩空间。至于陈致中“召妓案”只是一审宣判,如果陈致中不服,还可依法上诉。
司法调查审判,必须有事实和证据做为依据,陈致中如认为判决不公,就应提出被认定有“召妓”事实的“反证”,诉请上级法院推翻原判决。故而,陈致中有无“召妓”事实?就成为论辩焦点。
本案陈致中是原告,因某周刊报道他有召妓行为,他否认有此行为,诉请判决该周刊恢复他名誉,并求偿新台币两百万元。从诉之形式和目的看,陈致中所提为民事诉讼,要求恢复名誉;亦即,陈致中之诉以“否认召妓”为前提,既然他否认有召妓之事,被他所告的周刊就必须负举证之责。如果周刊提不出证据证明所报道为真实,他即可透过司法途径获得清白。
社论分析,由是而观,不论社会大众如何看待男人召妓,陈致中对于被指召妓是绝对在意的;否则,他何必提出告诉?又为何以“恢复名誉”为诉之标的?故而,一审既然认定他有召妓行为,他一旦上诉,就必须针对召妓行为提出反驳,形势因而逆转,当初陈致中将举证责任丢给周刊,他上诉后反而自己就得举证了。
但陈致中却一直闪避被报道、被宣判的召妓行为,为何如此?社会很难理解。如判决书指出,陈致中有两支手机门号,而他当初一再向社会宣告,他只有一支手机,法院既做出和他说法不同的判决,他岂能不说明事实为何?再者,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的周刊声请保全陈致中所住“人文首玺”的监视录影纪录,法院派员前往执行保全,陈致中却反对管理委员会提供。
陈致中的应对态度是不符合情理的,因为他提告的目的是否认召妓,基于急欲恢复名誉立场,为了证明自己蒙冤,应该主动提供监视录影纪录才对,为何当法院要求提供时,他却执意反对?莫非录影纪录会出现于他不利的证据?
陈致中的反常举措,也出现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的“拒不出庭”,他的理由竟是“因为选举太忙,没有时间出庭”。须知他是原告,告人者不出庭为自己申诉,殊为少见。难道他在回避与被告当面对质?或是害怕法庭上会出现他无法解释的证据?
同样令人疑惑难解的是,判决后媒体第一时间问他“是否上诉”,他毫不考虑的说“判决太离谱”,当然要上诉。后来却忽而说“会考虑上诉”,忽而又说“上诉到底”。上诉是控方与辩方(即两造)的基本权利,陈致中上诉的态度未免显得“飘移不定”。
社论最后表示,陈致中想要恢复名誉,唯有提出证据证明确无召妓,除此之外别无他途,这是他当初提告并对社会宣称“绝无其事”时就必须面对的现实。有人将陈致中提告解读为“选举需要”,那也是一种说法。不论如何,陈致中是否召妓绝不可能成为罗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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