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卦杂志《壹周刊》爆料陈致中召妓在台湾引起轩然大波。陈致中在沉寂多日后终于向法院提告,但告的是民事,不是刑事,此举颇令人玩味。台湾《中华日报》刊载社论直言,陈致中如认为自己没做过那件“坏事”,却未将本案关键人“妮可”列入被告名单,奇怪的是,被指借车的“台北召妓男”,陈致中也好像忘了有这个人。
全文摘要如下:
《壹周刊》报道陈致中召妓,扰攘多日后,陈致中终于向法院提告,告的是民事,不是刑事。陈致中除控告《壹周刊》外,并声言对评论此事的名嘴,保留法律追诉权,惟本案关键人“妮可”却未列入被告名单。
陈致中如认为自己没做过那件“坏事”,因《壹周刊》的报道,使其名誉受损,还原真相就可洗刷冤屈。在此前提下,应对《壹周刊》及其认为说假话的“妮可”,提出刑事告诉,才是正确做法。至于民事求偿部分,应列为“附带民事赔偿”。
如果陈致中提出刑事告诉,就会由检察官负责侦查,基于查明案情需要,检察官可借由公权力,取得录像带、电话通联纪录等数据,甚至指挥警方,查出“妮可”身分,“妮可”就必须为自己所说的话出庭作证。
陈致中只告民事,《壹周刊》就得负举证责任,提出相关报道的事实根据,如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全,就有败诉可能。因此,陈致中舍刑事而就民事,大有把问题丢给《壹周刊》况味,俾取得较大赢面,却相对使真相之浮现,变得更加困难。
“不告妮可,因为根本找不到这个人。”陈致中竞选总部发言人曾做此言。那么,何不告刑事,请检警去找出这个人?大家应不会忘记,陈致中不是说过要告“妮可”吗?不也说过要和她当庭对质吗?
至于被指借车的“台北召妓男”,陈水扁曾说“一定要把他找出来”。毕竟,只要确有此人,此人确曾召妓,陈致中就可以洗刷冤情了。奇怪的是,陈致中好像忘了有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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