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国时报》今日发表社论说,陈水扁自称“总统”任内是“美军政府代理人在美诉讼”的闹剧,在美国军事上诉法院日前确认因无管辖权而不予受理后,算是画上了休止符;于此同时,台湾“高等法院”发回续行押扁的裁定后,再度以扁有逃亡之虞为由裁定续行押扁,将因扁方续为抗告而另由“高院”再为审理。尽管随着扁案所发生的一连串争议头绪纷繁,然尚有一件受国际关注但尚无进展者,即扁方针对一审判决之际,经庭长会议决定交由蔡守训审判长接办周占春法官主审之案件部分声请大法官解释有否违反“宪法”,似乎关系重大而外界多感讳莫如深,值得一探究竟。
陈水扁针对法院分案决定向大法官提出“释宪”挑战,事无前例,颇不寻常;其直接的原因,当然是因为当时案件从周占春审判长转由蔡守训审判长之合议庭接办,认为其中有不寻常之故。周法官曾两度决定不应羁押扁,而蔡法官则是决定扁应审前羁押始终如一,颇不寻常的移案,于是引起颇不寻常的声请“释宪”。由于大法官的“宪法”解释,可能影响本案法庭组织的合法性,牵一发足以动全身,大法官将如何处理本案,自然动见观瞻。
社论说,由于声请“释宪”案件通常并不公开审理,与一般诉讼案件之进度透明有别,并不确实了解此一声请“释宪”背后的意图,也无意于此妄赞其辞;但是鉴于此案位处之场景特殊,大法官应该兼从制度宏观及个案微观两面深思熟虑,以为各方解惑。
从制度面言之,此一声请“释宪”案毋宁处于相当尴尬之位置。大法官释宪制度原则上仅从事抽象规范的控制,而不就个案决定进行审查,本案所令人关切的部分,似乎不仅是分案转案的规则为何,也包括移案决定的考虑何在的问题,大法官会不会锯箭式的解释做出回应?
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判决前关于管辖或诉讼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本件则系因声请“释宪”而达到了类似抗告的实质效果,大法官如何处置才能恰如其分?对于正在进行的后续诉讼程序、诉讼制度上应该如何面对?
社论指出,从扁案的个案来看,大法官受理“释宪”声请如果果然认为移案办理的制度或移转决定有不符“宪法”要求,也就是发生司法行政决定不当干预个案审理法庭之组成的情形,所为之解释应该具有什么样的个案效力?是否足以动摇原审判决之效力?
于此假设情形之下,声请“释宪”的当事人应该得到什么样的救济?难道是由决定移案的司法行政合议重新决定?还是应由另一个全新的分案程序进行处理?已经进入“高院”的上诉案件应该如何处置?是因原审判决当然缺乏形式拘束力以致不能发生上诉效力?还是继续审理?
以上推测,都是扁案声请“释宪”足以引发外界联想的重要问题。不管陈水扁所为的诉讼主张,多么荒谬可耻,做为台湾“宪政争议”的终局仲裁者,有责任也有义务迅速做出决定,同时给予因本案所生制度上及个案的种种悬念,一项完整周延而圆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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