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问出战斗力

时间:2014-07-28 14:37   来源:人民日报

  战争年代,生死存亡是对训练最现实、最管用的“问责”,官兵训练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不“问”自强。在相对和平的环境中,训练成效则很难直接用战斗力标准来衡量。建立健全军事训练问责制,严格追究训练不落实者的责任,已成为提升训练质量的一个新杠杆。然而,问责制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否则,问责过滥,问责无据,问责不严,则会失去问责的力量。

  问责制以《军事训练条例》为依据,把谁教学、谁组训、谁考核、谁保障、谁监督等训练职责,都一一明确到具体岗位。在问责制的推行中,还需要从部队训练实际出发,在操作层面上不断进行补充,使训练职责更加明晰、分工更加细化、标准更加具体,确保问责制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俗话说,要严格,先有格。实施有效的问责,必须建“格”立“据”。问之有据,才能令人震动,令人心服。

  如果打了败仗再追究责任,不仅为时已晚,而且这个责任没有人能负得起。所以,问责的关键在训练环节上,通过常态化的训练问责,消除影响训练落实的各种不利因素,防止责任行为的发生。应将训练问责纳入常态化的训练管理之中,解决好各个层面,特别是训练领域之外影响训练落实的深层次问题,如受临时工作冲击及随意性工作的干扰等等。要认识到,抓问责,重在抓整改,贵在见成效。既发挥绩效问责的牵引作用,又发挥行为问责的戒促作用,才能让问责制在常态化落实中显现出威力。

  没有监督,就没有问责。监督质量低,问责质量就会低。因此,应建立健全问责监督体系,既要专设问责机构组织监察和考评,又要让官兵广泛参与实施民主监督,使各级军事训练问责主客体都始终处于有效监督之下,防止出现“问下不问上、问人不问我”等问题。各级领导特别是主官要做落实训练问责的表率,充当好训练问责主体、客体“双重”角色,既要带头遵守问责法规,虚心接受问责质疑,还要带头参与问责实施,抓好问责落实。同时,应注重引进科学的管理手段,研发能自动查询、登记和统计训练数据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起详实的训练问责数据档案,便于各级查询和监督。

  唯有如此,军事训练问责制才能得到有效落实,调动官兵参与训练的积极性,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应战准备。(作者杨成熙为沈阳军区政治部主任、少将)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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