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让美国国家监控胆大妄为?

时间:2013-06-25 14:29   来源:新京报

国际观察:谁让美国国家监控胆大妄为?

2012年5月3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同前总统小布什在白宫东厅出席布什画像揭幕仪式。

国际观察:谁让美国国家监控胆大妄为?

2006年1月25日,位于美国华盛顿的美国国家安全局威胁营运中心,工作人员在办公。

国际观察:谁让美国国家监控胆大妄为?

  “棱镜”项目置奥巴马于风口浪尖,政府信用受损。纵观这十几年的美国国家监控历程,小布什无疑是监控扩权的强力推动者,而奥巴马只是旁观,守成。小布什的勇气似乎来源于“9·11事件”后美国民众对恐怖主义分子的愤怒和仇恨。当民众不满和媒体不断揭露潜在恐怖风险的具体社会环境中,美国立法机构、司法机构也就顺势配合总统反恐,结果美国国家监控扩权也就水到渠成。从2013年回望2001年,美国人的伤口愈合了,于是,他们审视自身的权利和自由是否被公权力践踏了。本版撰文/新京报记者储信艳

  焦点1 “9·11”促官方监控扩权

  2002年10月,在国会出席听证会时,时任美国国家安全局(NSA)局长迈克尔·海登抱怨说,如果本·拉登潜入美国,法律的条条框框让NSA无法监听他的通话内容。为此,他向议员们呼吁,他需要更多的灵活性,以便应对危险情况。

  在此次听证会上,海登重申,美国人民需要在“自由和安全”之间站队。海登进一步强调,美国遭遇的袭击几乎肯定将美国引向更注重安全的道路。

  毫无疑问,海登的坚定姿态与他的上司——时任美国总统小布什——的心思契合。

  美国遭遇“9·11事件”的2001年,小布什指示NSA利用强大的监听能力,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可在美国本土进行监听。当年10月26日,小布什签署颁布“爱国者法案”。该法案以反恐为名,扩张了美国警察机关的权限,例如有权搜索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医疗、财务和其他种类的记录等。

  为何他的胆量如此之大,敢于挑战美国人民向来看重的自由和隐私权?

  媒体找到了其中的“命门”:时任美国总统小布什的授权依据是2001年9月14日美国国会通过的联合决议。该决议赋予总统在反恐活动中可以“使用所有必要和适合的力量”。

  小布什曾为自己辩护说:“这种授权在反恐战争中是重要工具。”在其看来,此举既合乎法律,更尊重宪法。

  除了法律依据,美国官方监控日渐“胆大妄为”的客观因素则是美国人对恐怖主义分子的愤怒以及对潜在危险因素的恐惧。这背后的隐形交易似乎是,只要剔除危险因素,你们可以使用一些非常规手段。

  美国媒体当时报道称,“基地”组织已向美国本土输送了一批恐怖分子,所以美国存在遭遇第二次“9·11事件”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有多少美国人会同NSA较劲,讨论在自由与安全之间如何做出选择?

  焦点2 美秘密法庭挡不住“监控潮”

  “9·11事件”后,美国舆论指责美国国家安全局(NSA)在收集和翻译截获信息时不够积极,导致其未能对“9·11事件”做出预警。

  2001年9月10日,NSA截获了两通阿富汗的电话,其中一个对话提到了“明天是零点时间”,另一个电话中有人说“游戏开始了”。不过,这个充满隐语的通话被NSA忽视了。

  美国人痛恨NSA的疏忽和无能。不过,从另外一个角度看,“9·11事件”之前的NSA是谨慎的、小心的,甚至可以说是收敛的。因为它曾经因为监控惹过官司。

  尼克松因水门事件辞职之后,美国国会进行了事后调查。1976年,一个由参议员佛兰克·丘齐领导的国会委员会调查组发布了一份报告,其中涉及3起NSA监控美国人的案例。

  一系列的窃听监控丑闻促使该国在1978年推出“外国情报监控法案”(FISA)。该法案要求,美国建立了一个秘密的联邦法庭。当NSA或其他情报机构怀疑一名美国人是他国间谍,需要对其进行监控时,必须要向该法庭提交申请。该法庭将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据秘密法庭年度活动简报的数据显示,从1979年到2004年,该法庭批准了18761次监控授权,只拒绝了5次。

  写过NSA书籍的波姆福德“一语道破天机”:秘密法庭如同司法机构内的一枚大大的橡皮图章。

  焦点3 “9·11”远去民众更重权利

  小布什在NSA监控方面的大肆授权,当时也招致了相当多的反对声。批评人士指出,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无缘由地搜查和获取”。1934年通过的通讯法案和美国刑法典第18条保护公民免受非授权的搜查,保护公民隐私。

  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大规模的监控需要执法部门有正当理由,并得到法院授权。

  然而,一旦涉及“外国势力活动”的情报搜集,情况就不一样了。

  此次曝光的“棱镜”项目原本是用来监控美国本土以外的外国人,不过,偶尔也需要搜集特定美国人的一些相关信息。2008年之前,美国政府如果监控一名美国人,必须提出此人是外国机构间谍或代理人的理由;如果监控一个机构,则要认定此机构被外国情报部门利用。

  当美国国会2008年通过《外国情报监视法案》修正案后,美国政府则不需要认定目标人是间谍或代理人,只要提交“此人不在美国国内”的理由。

  即便奥巴马在电视讲话中解释称,“棱镜”项目不针对美国公民或在美国的人,它志在反恐和保障美国人安全。

  但在“9·11事件”过去了十几年的当下,美国人更看重的是自由和隐私权,还有对政府权力不断蔓延与扩大的担忧和憎恨。

  6月17日,美国有线新闻网CNN的民调显示,61%受访者不支持奥巴马监视美国公民;43%受访者认为奥巴马反恐过度,妨碍了公民权利;还有62%的受访者坚信政府搜集了自己的电话记录或网络数据。

  美国《华盛顿邮报》评论说,公众需要合理的解释,“棱镜”项目为美国国家安全带来的收获是否值得侵犯个人隐私。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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