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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占有罪煽惑者无责 太阳花判决的讽刺

2017年04月12日 11:10: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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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地方法院近日对太阳花学运攻占“行政院”部分作成判决,计11人有罪,另学运领袖魏扬等10人则无罪。台湾《中国时报》4月12日发表评论说,台北地方法院此一判决,针对“实际实施攻占‘行政院’行为之人”,虽然判定有罪,但是对于在网络以及现场透过扩音设施煽惑、指挥群众攻占“行政院”之人,却统统认定无罪。

  法院一方面在认定的事实中指出,魏扬等人“在‘行政院’持小型大声公向现场群众喊称:其为现场总指挥,指挥现场民众攀爬铁拒马进入‘行政院’,并指示民众回青岛东路拿睡袋、棉被至‘行政院’,占领‘行政院’、行使公民权。”另一方面却在理由中以魏扬等人的言论只是“个人情绪激动、不满之言词”或“带领群众、提振士气呼喊口号之言行”,进而做出“魏扬等人主观上难认具有煽惑犯罪之故意”,实在令人费解。

  “煽惑他人犯罪之言论”,并不仅在台湾需负刑责,在美国也早已被认定不属言论自由保障范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andenburg v. Ohio一案明确指出,如言论发表人于发言时主观上系故意去刺激或造成立即的违法行为,且其言论客观上也确实会导致违法行为发生,其言论即不受言论保障。

  以此标准检视本案,魏扬等人不但在网络上号召民众立即前往“攻打行政院”,并且进一步在“行政院”外,自诩为“现场指挥”,进而“指挥现场民众攀爬铁拒马进入‘行政院’”,难道主观上不知其言论会促使现场民众立即违反法律,对“行政院”进行冲撞,从而构成侵入建筑物罪及妨害公务罪?而客观上,不但大量民众接受魏扬等人的号召赶到“行政院”,更进而依照其指挥“持铝梯攀爬进入‘行政院’”、“占领行政院”,并且推打警察、入侵“行政院”、破坏公物,此不适足以证明魏扬等人的言论,在客观上也确实可造成立即危害?

  领头大哥没事,冲锋小弟有罪!台北地方法院的判决,相对照魏扬等人当天的言论:“各位,我今天身为现场指挥,如果有一切法律责任,有任何流血,我当然会一切承担,我们所有发起这些行动的人都会承担。”实在是最大的讽刺!

[责任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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