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湾大学教授假发票事件愈演愈烈。台湾《中国时报》8日发表社论指出,究竟是“整报零用”还是“中饱私囊”,应根据不同的行为态样,公正合理地解决。各大学校长迄今没有勇敢站出来,为自己的行政管理疏失道歉,反倒是与整件事不直接相关的政府首长急得像热锅蚂蚁。这样的不对称,正是外界对大学教授与校长不吝批判的原因。
社论摘编如下:
最近几天,台湾大学教授假发票事件越演越烈,几乎形成台湾大学学术社群与司法检调系统之间的互呛;日前,岛内学术界三巨头翁启惠(台湾“中研院”院长)、朱敬一(台湾“国科会”主委)、蒋伟宁(台湾“教育部长”)破天荒地站出来发表联合声明,也是台湾学术史上头一遭。事情演变至今,我们希望问题能区分不同的行为态样,公正合理地解决,遂有以下之评论。
据报载,这次引发学界焦虑的事件,是去年11月底彰化地检署以“贪污治罪条例”第五、六两条起诉了彰师大两位教授。依起诉书所载,这两位教授分别以耗材、维修之发票,购买了价值30余万元(新台币,下同)的仪器与3万元的笔记型电脑,也就是外界所说的“买A物报B物”。
检察官起诉书中完全没有指控彰师大教授有中饱私囊,因此这纯粹发票、实物不符的过错,被用最严厉的“贪污罪”追究,以致不能缓起诉,造成学界极大恐慌,也因为如此,教研界三巨头才罕见地发表声明,认为全面地以“贪污”起诉太过严厉。翁启惠等3人并不是为部分报帐中饱私囊的教授护短,而检方向媒体披露的则是有钱进口袋、本就该予严办的其他案例;这两种事实上是不同态样的行为,因为大众难以分清而造成混淆,以致争议不休。
彰师大教授之“购物品项不符”之所以要用“贪污治罪条例”起诉,据了解是因为检方引用了2011年台“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该案涉案的台湾嘉义大学余姓教授承接某公司建教合作计划百余万,而该笔业界经费先进嘉义大学校务基金,再由余教授采购仪器。同样地,由于余教授发票、实物不符,尽管该笔购物款其实来自民间建教经费,余教授依然被依“贪污治罪条例”判刑3年6个月定谳;如果该建教合作公司直接买仪器给余教授用,他就不可能涉罪。如此的法律形式主义似乎在处分规规矩矩把钱汇进学校的教授,也是学界质疑法律公平性的症结之一。
我们当然同意教授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检方立场,也认同教授犯法绝无特权的道理,但是学界所提的“比例原则”与“刑罚谦抑原则”,也并非无理。彰检与学界意见最大的不同,在于教授做研究报帐品项不符而没有中饱私囊,究竟应以“贪污重罪”起诉或依“伪造文书轻罪”追究。
坦白说,台“最高法院”2011年459号判决将教授买仪器硬扯上授权公务员之代行公权力,不问研究实质、不问经费来源、只看形式要件,实在是有待商榷。更何况,最高法院判决也不必然对各地检察官之起诉有拘束力。因此,彰检与各地检察署要不要以“贪污罪”起诉,其实是有权变空间的。检察官不必整天把厂商“预放款”的极端案件拿出来扩大批判,而要对教授“没有钱进口袋”的案例,构思其适用之追诉法条。否则,学界的焦虑不断、争议不断,检方既不可能全身而退,学界也会重伤败阵。
对于若干“抬价虚报、居中图利”的教授犯行,我们当然主张依法严办,不容宽贷,但我们也要对假发票盛行一事,提出一些批评。前段所谓预放款,其实就是教授们一次报销多项耗材,待真正实验要使用时再予取用,就是一般所称的“整报零用”。由于整批报销时使用尚未发生,而教授们也无法举证其未来是否真会使用,故就法律要件来看,这就是“贪渎”。这一类的预放款恐怕是大学理工与生命等实验科学常见的陋习,照理说应该是由各大学设立耗材库房代予统筹解决,如此才能免去教授们各自以“整报零用”涉嫌违法之情事。不只预放款事件是大学本身行政怠忽职守,其他假发票的相关态样,也都与大学管理的松散有关。
令我们遗憾的是,各大学校长迄今没有勇敢地站出来,为自己的行政管理疏失、为疏于耗材库房管理、为陷教授于假发票报帐之不义、为内控之流于形式,向社会道歉,反倒是与整件事不直接相关的政府首长急得像热锅蚂蚁。这样的不对称,正是外界对大学教授与校长不吝批判的原因。涉入假发票案的大学教授恐怕有数百人,但大学校长只有区区数人,向社会说明有那么难吗?难道自己大学数百件假发票案,都要把责任推给法规制度吗?我们不期待涉案教授一一站出来澄清个案,但是大学校长对于这么大的风暴,总不能不闻不问,任令教授们被检方起诉、被社会凌迟吧?
[责任编辑: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