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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司法互助成为和平发展重要部分

2012年12月19日 11:13: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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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峡之声18日刊载评论分析两岸司法互助现状,文章指出,两岸司法互助从无到有,已经成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但两岸在司法互助上还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相关工作机制还有待两岸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全文内容如下:

  海峡之声记者从厦门市公安局获悉,两名涉嫌在厦门集资诈骗9.2亿元后潜逃台湾的犯罪嫌疑人叶某荣、何某,被台湾移民部门抓获后,于17日晚遣返回厦门。这是全国首次由台湾遣返经济犯罪类犯罪嫌疑人。目前,两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稍早前,公安部指挥福建、广东、海南三省公安机关与台湾警方密切协作,同步开展收网行动,成功侦破专门针对台湾民众的“4·26”电信诈骗专案,捣毁电信诈骗窝点33处,抓获犯罪嫌疑人260名。12月11日,大陆警方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将在大陆抓获的26名台湾犯罪嫌疑人正式移交台湾警方。这是两岸警方联手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又一成功范例。

  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自上世纪80年代两岸民间开始交往以来,两岸司法互助从无到有,从个案合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合作范围逐步扩大,合作机制不断发展,合作成效不断显现。两岸司法互助已经成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大陆老兵回祖国探亲,开启了两岸民间往来的大门。随着两岸交往的密切,两岸间非法入境及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也随之增多。发生在1990年的“闽平渔5504号事件”和“闽平渔5202号事件”凸显了在缺乏两岸合作的情况下,台方野蛮遣返非法偷渡人员造成的人道灾难,客观上促进了两岸的合作接触。1990年9月10日,两岸红十字会组织在金门达成《金门协议》,开通了两岸双向遣返渠道,也结束了此前两岸对重大罪犯的遣返只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及外国分部实施个案合作的历史。

  但建立在《金门协议》基础上的两岸刑事司法合作的局限性也十分明显。一些涉两岸团伙犯罪往往利用两岸管辖权分立、两岸联手侦破的时间延滞和上下游犯罪分离等条件和手段来逃避侦查和打击,气焰十分嚣张。随着两岸经贸合作和人员往来的日益密切,两岸迫切需要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刑事司法合作。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两岸于2009年签署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司法互助协议》。 协议签署后,两岸司法互助不断取得重大进展。两岸警方联手,并与多国执法合作,于2011、2012年先后破获了“3·10”、“4·26”特大电信诈骗案,捣毁诈骗窝点数百处,抓获两岸犯罪嫌疑人近千名。这在两岸引起巨大反响,也显示两岸刑事司法互助进入了新的阶段。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两岸在司法互助上还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为大量司法文书不能送达,大批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难以落实。包括司法机关对口联络机制、犯罪信息交换机制、证据协查机制、人员遣返机制和罪赃移交机制等在内的相关工作机制还有待两岸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检察日报》最近撰文指出,两岸司法互助在性质上是属于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区际司法协助,但鉴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两岸司法互助不仅有别于美国、俄罗斯和德国等联邦制国家内部的区际司法协助,甚至比国际间司法协助还要面临更多的挑战和困难。两岸司法互助有必要继续坚持以人为本、回应人民需求,本着互惠互信、平等合作的精神不断克服各种困难,深化司法合作,为两岸人民谋求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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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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