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华日报》今天刊载社论指出,“新闻局长”谢志伟日前表示,台湾“入联公投”的广告牌、布条并不是广告,是政策,民进党执政后,如果不去推动,才应该被送到“监察院”(弹劾)。此可解读为,台湾入联、台湾“入联公投”都是政策,不是民进党的选举策略;问题是,无论前者——台湾入联,还是后者——台湾“入联公投”,既然都是政策,而以“公投”做为“入联”意志的展现,根本背离“公民投票法”。
首先讨论前者——台湾“入联”是政策。“公投法”第二条规定:“公投”适用事项,包括法律之复决、“立法”原则之创制、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宪法”修正案之复决。台湾入联既不属法律之复决、“立法”原则之创制,也不是“宪法”修正案之复决,但依照谢志伟的定义,可视为重大政策之创制;所谓重大政策之创制,是指重大政策无法获得共识,以致不能推动时,得经由“公民投票”来解决。台湾“入联”虽无法取得朝野共识,但行政部门已径行花费无数公帑,以各种方式在岛内外铺天盖地的推动,因此无所谓怠忽推动的问题,当然就不适用“公投法”,不能举办“公投”来创制。
社论认为,台湾“入联”是不是重大政策,也存有高度争议。证诸陈“总统”每到选举就炒作“一中”议题,选举一过就不了了之,显示“一中”议题根本是假议题,是扁当局无能失德的遮羞布,因此,台湾入联同样也只是选举工具,不可能是重大政策。何况,联合国是国家才能加入的国际组织,真要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得先从“正名制宪”做起,只有将“中华民国”改名为台湾,才能证明台湾“入联”是玩真的;否则,可以合理怀疑,这与以往所操作的“一中”议题没有两样,都是假议题,没有条件称为政策,遑论是重大政策。
既然台湾“入联”不是玩真的,那么与民进党执政七年来所推动的台湾要加入联合国,就称不上有太大差异,而“入联”既是长期政策,还要举行“入联公投”,就难副“公投法”的规定。上个月,扁当局以“举办入联公投是基于岛内高度共识和民意”,向美国说明“公投”的正当性,遭美方反批,既已有高度共识,又何必要办“公投”?凡此均显示,扁当局想做就做,想说就说,且战且走,见招拆招,以致说的话说服不了别人,反过来还叮得自己满头包。
台湾“入联公投”案当初被“公投审议委员会”驳回,其理由即是“提案内容相互矛盾”,可见“入联公投”从提案开始就充满矛盾,美方轻而易举提出质疑、谢志伟如今无法自圆其说,乃事所必至、理所必然,可以想见,未来只要持续硬拗,随时有自打嘴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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