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内政部”研拟“成人性交易管理法”草案,规定有配偶者从事性工作前,须取得配偶的“同意书”,否则仍难逃“通奸罪”,另一半也可据此诉请离婚。
台湾《联合报》今天发表黑白集文章指出,婚姻忠诚是一个极复杂的伦理与法律问题。倘若从事性工作可触犯“通奸罪”,但“通奸罪”属告诉乃论,也就是不必事前取得配偶的“同意书”;何以如今却规定从事“性工作”的“通奸”,须事前取得配偶的同意?
妇权团体甚至认为:一般的通奸行为伤害了“婚姻忠诚”,因此可诉请离婚;但倘若性工作只是“工作”,性行为不具感情,并未侵害婚姻忠诚,怎能算是通奸?
除了少数特例,有配偶者从事性工作率皆自有隐衷;弱势族群为经济压力而从事性工作最属常见。在性工作者的集会游行场合,常见母亲带着幼儿出现,或泣诉从娼为子女赚取学费的辛酸,令人泫然。
在这类家庭中,配偶若已经知道另一半所为何事,则何必“同意书”?若不知道,而其中另有苦衷,则强要“同意书”,又岂非伤口撒盐?
单身者从事性工作,除罪化较无争议;有配偶者因婚姻家庭因素,考虑自有不同。当然,就社会伦理言,配偶之间对这种事亦应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但这层私领域的伦理关系,是否应以“同意书”的法律条款来明文规范,大有商榷余地。
不宜发生配偶反对,而另一半仍非要从事性工作的情形;但也似乎不宜强制因不得已而从事性工作者,须事前取得另一半的“同意书”,毁尽了人性的尊严,使夫妻之间连沉默认命的权利亦遭侵夺。
文章最后说,另一半贩毒、抢银行,不须取得配偶的“同意书”;另一半从事性工作,究竟要不要写同意书,还是再想一想吧!
[责任编辑: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