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岛内接二连三出现全家烧炭自杀的新闻,台湾《联合晚报》今天发表社论指出:真是太悲惨了,岁末寒冬,一方面是年货大街、企业尾牙的热闹画面,另一方面却是贫苦人家过不了年关的黯淡景象。这真是令人十分不忍、十分不安的一种对比。
社论说,全家自杀,如果其中有人幸存,令人不知该为幸存者感到欣慰,或为其失去至亲的惨况而更加悲伤。最近这类事件中,有孩子逃出求救称“爸爸灌我们农药”的,有家长醒来发现孩子气绝的,也有年龄大点的孩子机灵报警却还是眼睁睁见弟妹已随父母身亡的。不忍卒睹的新闻故事里,有一种可悲又可恨的情节尤令人不解:那些强令子女一同走绝路的父母,该当何罪?
当然就是杀人罪了,法律而言如此。但谁都知事情没那么简单。有人会怜悯这种父母,毕竟如果孩子死了却大人独活,情何以堪。尤其某些文化里残存“家人同命”的观念,令父母觉得理当把孩子一同带走。法官要对这种本来就不想活了、事后更伤心欲绝的父母判杀人罪,有时难免觉得其情可悯。
但现代社会,切莫再宽容这种父母视孩子为“私产”而自认可处置其生死的观念了!当代普世的人权平等原则,应优先于传统长幼尊卑的伦理。刑法对于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尚加重其刑;而幼童无保护自己的能力,本来需要成年人格外呵护,如果反遭强令致死,则如此父母岂有“其情可悯”的余地?尤其如果还发生孩子逃出来求救的情节,可见虽年幼仍有求生意志,大人的悲苦处境以孩子一同陪葬,实在不可给予合理化的借口。
社论最后表示,自杀者处境堪怜,显示社会的支持体系不够,必定是令人觉得苦到“死也没差”的地步才选择走上此路。这是整体的社会问题和社会责任,尤其近年来“全家烧炭”的新闻标题不时可见,贫户的处境绝非执政者云淡风轻一句“苦民所苦”就可解决。而站在照顾儿童人权的角度,我们尤其要呼吁学校、小区、社工体系特别警觉“高危险群”儿童的生活情境。父母亲的“杀人罪”现象存在一天,法官为难,社会也于心不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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