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国时报》10日社论指出,台湾“大选”参选人施明德要求废除选举公款补助制度,他认为,许多候选人志不在胜选,只想透过选举补助款中饱私囊,应修法铲除“政治肥猫”。事实上,据《中国时报》报道,当时刚刚当选台北市长的柯文哲透露,打算将竞选补贴款中的1000万(新台币,下同)还清父亲借他的房贷。此语一出社会哗然,柯文哲的妻子不得不在脸书道歉,表示这是她的“不当想法”。
候选人一票30元的竞选补贴规定,制度设计初衷,希望帮助无财力的候选人参选,让选举回归“才能决定”,而不是“财富决定”,实施结果却与初衷背道而驰。
因为在选举的过程中,声势愈高代表募款能力愈强,得票也愈多,最后却领到最多的公费补助。反而,最需要补助的弱势候选人能领的补助金愈少,甚至未达到最低得票门槛,就完全领不到补助,变成“劫贫济富”合法谬剧。
这种矛盾在去年台北市长选举中呈现得最清楚,声势最高、最有募款能力的柯文哲与连胜文分获2500万元、1800万元竞选补贴。其他5位参选人不但没有资格领取竞选补贴,连200万元竞选保证金都拿不回来,锦上添花的竞选补贴,可以休矣!
台湾从法律文义来看,规定有政党推荐的候选人由政党领取补助金,而非如其他公职人员选举由候选人个人领取,由此观之,台湾领导人的竞选补贴,在立法上应有意让之归属于政党而非候选人。从竞选实务来看,由政党领取也比较合理,因为大选除非是独立候选人,极大经费是由政党支出,由政党领取,较符合政党政治精神。
如马英九把二次选举补贴4.3亿元由国民党运用;陈水扁二次大选竞选补贴共3.4亿元,全数由民进党运用;谢长廷选举补助款2千万元回拨竞选总部,1.4亿元由民进党运用,将竞选补贴交由推荐政党领取并运用是较为合法的作法。
相对的,民进党新闻部主任黄重谚说,蔡英文用2012年大选补助款成立“小英教育基金会”,这样的做法,于情于理于法恐皆未合。于情,相较于马、陈、谢等人皆未把大选补助款成立个人名义的基金会,蔡的作法显得不够大器;于理,马、陈、谢把经费交由政党调用,比蔡拿去成立基金会更符合政党政治精神;于法,法律既明定由政党领取,蔡英文却挪之为其基金会用途,虽未必能谓为背信,但至少与法扞格,对法的尊重显然不够。
文章支持施明德的主张,可修法直接拿掉选举补贴,至少拿掉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与县市长、“立法委员”等单一名额的选举补贴,因为这些单一名额选举的“劫贫济富”效应最强。若不废除竞选补贴,则应修法明定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竞选补贴归属政党,避免留下模糊的解释空间,这对严格守法把竞选补贴交给政党的候选人不公平。不只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县市长等单一名额选举的竞选补贴也应交给政党,以落实政党政治精神。因为这个补贴制度,已违反了竞选补贴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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